国土资源部解读《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 规则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 日期:2012-02-09 点击次数:108

  问:《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规则共八部分46条,除油气和国家规定不宜公开矿种的矿业权交易外,所有矿业权的交易都适用该规则。

  具体来说,一是明确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开展矿业权交易的操作要求和流程。出让矿业权的,交易机构应按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委托书开展相关工作;招拍挂转让矿业权的,转让人应与交易机构签订委托合同。以招拍挂方式出让、转让矿业权要先发公告,招拍挂成交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业权转让人)、竞得人(竞买人)和交易机构三方需签订成交确认书,并根据确认书约定签订出让(转让)合同。按规定对交易主要事项进行公示,无异议的,竞得人持确认书、出让(转让)合同及其他要件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协议转让的,要在矿业权交易机构鉴证下签订合同,并按规定公示主要事项,无异议的,由交易机构出具鉴证文书,转让人、受让人持转让合同、鉴证文书及其他要件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二是规定了矿业权交易中止、终止和恢复交易的情形和要求。交易过程中,存在矿业权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交易主体有尚未处理或未执行完毕的违法行为及其他不可抗力影响的,应中止交易。还有,交易主体提出、因不可抗力及法律规定应终止的,应终止交易。中止、终止和恢复交易时,出让矿业权的,应征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同意;转让矿业权的,应征得转让人的同意,都应出具书面同意意见,并及时发布公告。

  三是明确了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省、市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同级矿业权交易机构的矿业权交易,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矿业权交易活动。

  问:今后矿业权交易还能不能在场外进行呢?

  答:不能笼统地说行还是不行,要区分是矿业权出让还是矿业权转让。对于出让矿业权,必须进场交易,这是促进阳光行政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过程中的一项重大原则,在《规则》中已有明确要求。

  而矿业权转让是转让人和受让人两个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市场行为,为避免或减少纠纷、炒作,《规则》仅规定了矿业权转让必须在矿业权交易机构提供的固定交易场所或矿业权交易机构提供的互联网络交易平台上鉴证和公示,而不是必须通过矿业权交易机构寻找受让人,允许矿业权人自行寻找受让人。

  问:矿业权转让时,为什么要进行鉴证、公示呢?

  答:矿业权转让不仅涉及转让人、受让人,还涉及所有权人——国家以及其他当事人利益,必须规范秩序、加强监管、阳光操作。目前,矿业权市场主体多元化,矿业权人的性质有合资、合作、外商独资以及与外商合资合作等。实践中,矿业权转让合同的签订和内容方面的问题较多,一些矿业权转让合同的签订并没有体现企业法人的意愿,有其他股东不知情的转让、有伪造受让人所签合同的转让、有转让人与第三方签有协议但受让人并不知情的转让等等,因此引发的纠纷往往将行政管理机关推向复议或诉讼的位置,侵害了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同时也引发矿业权的炒作。为抑制炒作、避免或减少纠纷,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要求矿业权转让需要进行鉴证、公示。《规则》第34条要求,“转让人、受让人通过矿业权交易机构协商议价或自行达成协议的,须在矿业权交易机构鉴证下签订矿业权转让合同,转让人受让人主要事项公示无异议的,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鉴证文书。”

  鉴证,有两层含义,一是矿业权交易机构作为行政机关的支撑机构对合同进行形式审查并见证签订合同的行为;二是矿业权转让人、受让人在矿业权交易机构现场签订转让合同,见证矿业权转让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公示,既充分保护利益相关方的知情权,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维护市场秩序、抑制炒作、加强管监的有效形式。

  问:如何强化对矿业权市场交易的监管?

  答:至少要从两方面着手,一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对不同性质的交易机构加强分类指导和监督,建立矿业权交易年度工作报告和通报制度。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矿业权交易活动。上级交易机构对下级交易机构提供业务指导。二是矿业权交易机构要加强自律,应对每一宗交易建立档案,做好基础管理工作。(节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