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志永:民间金融应慎用诈骗罪名

来源:财新网 | 作者:财新网 | 日期:2012-02-08 点击次数:134

  【财新网】(记者 张帆)“平时监管不到位,一旦发生问题,不是教化公众慎重投资,而是用极其简单粗暴的方式管理,以集资诈骗入罪,以判处死刑化解矛盾,实现维稳,”在天则经济研究所2月7日举办的“金融秩序与司法公正研讨”会上,青年法学家、宪政学者许志永表示,“结合国内背景,吴英案前景并不乐观。”

  许志永说,考量吴英案的国内背景,这几年体制外的金融行为开始兴盛,这涉及社会治理能力,然而,平时监管不到位,整个社会不理性,一旦出现问题,只是简单粗暴处理。2008年以来的金融危机,也让国内一些官员更加紧张。因此,需要探讨到底如何科学监管的问题。一放就乱,一管就死,这个传统应该改变了。

  许志永说,三个和集资有关的行为需要加以区分,一个是非法集资行为,其特点是企业体制外的融资行为,目的是为了经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这是一种金融行为,募集来的钱约定给更高的利息,然后从别人那里拿到钱再还;集资诈骗罪,是以集资的名义,或者是以金融行为的名义行使的诈骗行为。

  许志永分析说,这三者有根本区别,目前《刑法》并没有规定非法集资行为是一个罪,只规定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可在司法实践中,有关司法机关经常把非法集资行为,或者是体制外的融资行为,当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很多企业家仅仅是因为体制外的融资就被判刑。

  此外就是把民间的非法金融、体制外的金融行为,当成集资诈骗罪来处理。许志永说,吴英的行为,是体制外的金融行为,形成一个资金链,如果不受到打压,仍会持续下去,不是说它没有危害性,但是,这种行为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诈骗有所区别,较高法院的解释显然是扩大的解释。如果说携款潜逃,或者用某种理由拒绝还款,可以理解为诈骗,但在资金运转过程中,就界定为诈骗,这是不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