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家鑫案索赠风波背后的制度缺陷

来源:光明网 作者: 日期:2012-02-08 点击次数:102

2月7日上午,药家鑫案被害者张妙的亲属通过代理人张显的博客发布公告称,愿意接受药父药庆卫在药案审理期间表示“赠与的20万元”,并“于2012年2月8日上午前往药庆卫处接受该款。”此前,张妙家人已拒绝该赠款。对此,药庆卫表示,“既然当初张平选明确拒绝并退还了这20万元,现在我就没有义务再给他这笔钱。”(2月8日《新京报》)

发生在2010年的药家鑫案让我们至今印象深刻。2010年10月20日晚,26岁的张妙在下班回家途中,被西安音乐学院学生药家鑫开车撞倒后持刀杀害。2011年4月22日,药家鑫一审被判处死刑,二审维持原判后,于6月7日执行死刑。在案件审理期间,关于药家鑫是否应该被判处死刑,在社会上引发了巨大争议。

20万元的捐款不是一笔小数目,为何当时已退还药家,现在又要回来?张妙的父亲张平选告诉记者,之所以现在向药家索要20万,是因为妻子刘小欠较近生病了,家里没有医药费。他想起来药庆卫曾在网上表示20万元钱存在那随时可以拿,觉得“现在就是需要的时候”。可问题是,药庆卫并不负有赔偿的义务,因为作为致害人的药家鑫是一个成年人,负有完全的民事责任能力,对被害人家属的赔偿应由其本人负担。药庆卫之所以要赠与张平选20万元,是想通过这种方式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从而保药家鑫一命。现在,药家鑫已被判处死刑,药庆卫撤销赠与也在情理之中。可问题是,对于作为被害人张妙的家属,如今遇到了生活上的困境,怎么办?其实,这时有义务对张妙家属伸出援手的不是药庆卫而是国家有关部门。

在一个法治社会里,当公民个体遭受无力独自承担的灾难和侵害时,政府有义务给予救助,帮助其渡过难关,保证其基本生活水平。这不仅是政府对这部分群体的人文关怀,更是政府应承担的责任和道义。虽然法律规定被告人应该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犯罪人经济能力有限或已被执行刑罚等原因,无法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情况屡见不鲜。与此同时,被害人及其家属却因治疗伤病花费巨大、丧失独立生活能力或劳动能力而陷入生活的困境。为此,从上世纪60年代开始,新西兰、英国、瑞典、法国、日本、韩国、美国一些州都先后建立了犯罪被害人补偿制度,有些国家还把被害人国家补偿纳入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

虽然在我国许多地方,已经建立了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制度,但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宣传力度不够,普通群众几乎不知道有这一制度的存在,当然也就无从申请救助;二是受于资金来源问题,救助力度有限。上海这样经济发达地区,刑事被害人补偿金较高仅5万元,显然补偿金程度仍然很低,对一些受到巨大伤害、经济困难的被害人恐怕仍是杯水车薪。要想让类似索赠风波不再发生,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制度,加大宣传力度,多渠道筹措资金,保障资金来源,很有必要!作者:蒋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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