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有西:民间集资罪与非罪要分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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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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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2-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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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新网】(记者
张帆)民间借贷中的违约行为不是犯罪。不看主观意图,只看客观后果,这是刑法不能允许的。在天则经济研究所7日举办的“金融秩序与司法公正研讨”会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陈有西指出,中国需要建立家庭破产制度或者个人破产制度。
陈有西从近年来多发的民间金融案件,阐释了当前民间金融风险形成的背后链条。他说,吴英案是中国民间金融风险全面爆发的征兆。
陈有西指出,其中有相当大的政策性因素。当年国务院4万亿投资,几乎全部投向国有企业,而当压制通货膨胀、紧缩银根之时,首先收回的却是中小企业的贷款。此时,银行因为怕贷款收不回来,就允诺一些企业先民间借贷还给银行,然后银行再借给企业,但结果是钱还给银行之后银行却不放贷了,很多民营企业就这样被逼向了高利贷。而商业银行的国有垄断也使民营企业得不到其他渠道的救济。
陈有西说,在有些地方,银行按公务员级别授信贷款,因为他们有权力有身份,不会跑掉。这些干部也求之不得,因为受贿是犯罪,但这样四厘五厘利息从银行借出来,再以三分五分利借给那些民营企业,所得却是合法的利息。一旦企业发生危机,这些干部也会较早得到消息,通过权力和关系收回本钱和利息。
陈有西透露,目前银行贷款的利息回报是8%,银行通过自己的信托公司委代,利息就成为20%,民营企业转向高利贷的财务成本则是高达128%。因此,民营企业一旦转向高利贷,支持不了半年,肯定崩盘。
“投资性产业结构也加剧了民间金融风险,很多实业家没有安全感,都投向了暴利性的产业。大量游资没有地方好去,只好在民间非理性流通。”陈有西说。
在谈到集资问题时,陈有西说,这涉及三种行为,一是民事行为,指合法的民间借贷。二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要涉及30户以上才入刑,吴英案只涉及11户。三是集资诈骗罪,属金融持续犯罪,可以判死刑。这三个概念需要厘清。
陈有西说,在银行基准利息4倍以下的利息是有法律保护的,但并没有说5倍、6倍的利息就是犯罪。民间借贷行为中的民事违约不是犯罪。不看主观意图,只看客观后果,这是刑法不能允许的。而中国的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就是按照客观归罪在处理,其实问题的症结在于中国需要建立家庭破产制度或者个人破产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