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打假者该不该问出处?
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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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2-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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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赔付案件还在审理中,原告要求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享受“退一赔一”,商家不愿赔偿的理由成立吗?
此前有类似的案例,上海某超市销售过期食品被告到法院,超市以原告是“职业的打假人”为由,不同意“退一赔十”。这是依照《食品安全法》该法规定得出来的赔偿要求。上海市长宁区法院认定,法律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基本出发点在于制约生产者、经营者侵犯消费者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非法行为,而非限制职业打假,一审判决出售过期食品的超市退还原告货款并给与10倍赔偿。
但是也有相反案例,张先生在某酒店消费一瓶茅台,发现是假的,其后又买了17瓶,经工商检验还是假的,连同消费了得一瓶茅台,要店家双倍赔付。北京海淀法院判决退回全部货款,只赔偿一瓶茅台的价款,理由是其他17瓶不是生活需要,是知假买假,过度行使自己的权力,不予支持。
我们看到有关消费者买到危害消费者自身安全,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保护法律有两个,都没有明文规定消费者必须是生活必需品才给予赔偿,也没有对购买者的身份做出什么具体的规定,可是相类似的情况法院的判决案有着决然不同的结果。那么问题出在哪儿?
一是法律条款自身的不严密,法律条款本应该是唯一性,但是不严密的条款,导致这种唯一性失效,执行起来就容易陷入迷茫,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不同行使,出现了不同的判决结果,表明上述两个消费者利益的保护法规需要修订完善,进一步明确。
二是法官的素质影响了执法结果,这两个案例的法官对法律条文的解释会迥然不同,上海的解释是基本符合法律精神的,法无明文禁止,都应该是合法的;既然法律没有“知假买假”的条文,北京的法官为什么就无中生有,否决了消费者的请求,这也是一种中国法律执行中的无奈,表明法官的判断,不仅要符合法律精神,也要接受监督,否则是对法律的亵渎。
看来对这两个法律进行司法解释很有必要,著名打假人刘江被控敲诈,也是很纠结。正如上海的法官所言,打假就是促使商家安规生产,保护消费者利益,而不是对打假者身份和动机有什么界定,消费者不具有鉴别商品真假的义务,只要怀疑有假,采取什么样的保护措施,法律都要给与保护,因为消费者是弱势,保护弱势是法律的天经地义的责任。相反正是执法中这样的偏差,使作假者、售假者有恃无恐,导致我们的产品质量低下,问题商品屡禁不绝。
[责任编辑:赵徐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