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免官员复出岂能总是“偷偷摸摸”
来源:千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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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2-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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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15日,上海静安区一栋居民楼发生大火,58人死亡。随后,上海静安区区长张仁良被免职。据新疆媒体报道,2012年1月4日,在喀什地委会议上,地委书记程振山宣读了自治区党委关于任命张仁良为中共喀什地委副书记的通知。(2月7日《大河网》)
人无完人,官无完官,许多官员犯了错误后改过自新,经过官方提名、民意认同得到任用,这样的吏治深得民众的拥护与尊重;而一些官员犯了错误后屁股没擦干净就快速复出,怎能不饱受诟病呢?只有权力任命没有民意承载的干部任用,注定要在民意板砖中“沉浮不定”,必然损害政府公信力、尊严和形象。
上海静安区原区长张仁良在新疆复出之所以让人“浑身不适”,关键就是上海静安火灾损失惨重、责任太大,58个鲜活的生命成为责任事故中飘散的冤魂,吏治问责、法律问罪应该与其重大责任对等。特大矿难中的矿长都要被判刑入狱,有关责任领导乌纱饭碗都要彻底“粉碎”;特大火灾事故责任领导不该被问责的饭碗俱碎、狱中反悔么?张仁良被免一年后异地复出符合“规定”,却难符合民意认同,执行“规定”而没有执行民意,或者越过了民意、剥夺了民众的知情权、监督权,民众当然要将质疑进行到底。
我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规定:“党政干部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其核心精神包括两大方面,一是被免职、责令辞职领导期满一年之后,如果不够干部任用考核标准的,不仅要无限期“免职”,还要让其退出干部队伍,并不是“期满就要任职”。二是干部任用是民主的任用,并不是单由“拍脑袋”说了算;也就是说,领导提名后,还要征求民众意见,在官意与民意的共同认可下,被免官员复出才能“四海皆准”。
张仁良新疆突然复出,只接轨了《责任追究办法》某些粗放条款,没有完全接其轨核心精神、社会公示和征求民意;对其问责与责任不对等,倒逼民众“刨根问底”。上海此种吏治问责“自由裁量权过大”,极可能导致大责小问,小责不问,进而损害该地吏治尊严,培养失责官员继续失责。
张仁良复出不能简单归结于其“本领”,而要归结于吏治问责打折、吏治规定粗放漏洞、法律成本太轻。如何增大官员违规、失责法律成本,如何缩小吏治问责“自由裁量权”,如何增加被免、辞职官员的民主制度考核壁垒,如何切实把民意监督引入到干部用人当中去,则是吏治的紧迫。(童克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