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协议转让本公司股权的提示性公告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 日期:2012-02-08 点击次数:19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2年2月7日,本公司接到公司股东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振业")发来的《关于转让所持深长城股票的通知函》,函告本公司深振业拟将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16,884,068股(占本公司股本比例7.05%)转让给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深圳市国资委")。具体事项如下:

一、本次股权转让行为已经深振业于2012年2月7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2012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由于深圳市国资委为深振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规定,本次股权转让行为构成关联交易,本次股权转让尚需深振业股东大会批准,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三、由于深圳市国资委收购深振业所持本公司股票的行为已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深圳市国资委需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本次股权转让尚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豁免深圳市国资委的要约收购义务后方可实施。

四、本次股权转让定价参照《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进行定价,即转让价格不低于深振业刊登转让深长城股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深长城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即14.02元/股,转让总金额236,714,633.36元。

五、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深振业将不再持有本公司股份;深圳市国资委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比例将增加至36.80%,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六、深振业与深圳市国资委关于本次股权转让的协议尚未签署。本公司将根据股权转让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