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征百袋元宵只是“执法走样”?
来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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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2-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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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日,哈尔滨双城市一些副食店商贩被当地城管强征了数十或上百袋元宵。商贩称,城管当天开着三辆车在大街上收元宵。城管执法局工作人员回应称,“这就是个抢的单位,抢是领导临时决定的。”(2月6日央视)
城管们不是侠盗,商贩们也不是为富不仁的富人,福利院的老人们也不是吃不上元宵就要饿死的穷人,所以,这不是一个劫富济贫的故事。相反,商贩们是规规矩矩的生意人,在元宵节前夕,城管们越过一大堆其他商品径直拿走了售卖中的元宵,而且是在既未事前通知、商贩也不知情的情况下拿走的,这种行径称其为偷或抢,并没什么不妥。更何况,城管自己也把此行为定性为“抢”。
对于“这就是个抢的单位”、“抢是领导临时决定的”之类的说法,当地城管的领导事后或许会像很多地方的城管部门处理类似事件时那样,斥之为个别工作人员的说法,“不代表城管部门”,再把“抢”元宵的行为归责于临时工或个别人——实际上确实是“已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处罚”。
不过,按照唯物主义哲学的原理,精神来源于物质,某种意识必然是对某种物质现实的反映。所以,既然说这话的人是城管工作人员,即便他说的话不代表城管局,即便他说的话不代表多数城管,但既然他说出了这样的话,或者说在自己的工作中总结出了“这就是个抢的单位”的对城管工作的看法,那就不能说“这就是个抢的单位”的印象是空穴来风,是无根之木。也就是说,这一总结必然是对城管工作的现实的反映。这说明,城管的工作中至少有一部分是与“抢”有关的。
实际上,很多城市的城管工作,都难免会与小摊贩发生冲突,而冲突的过程或者说粗暴执法的过程在很多人看来,与“抢”并无二致。但那种情况下的“抢”,毕竟还是当着摊贩的面进行的,至少有执法的幌子可以打。但具体到这一事件,在商贩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元宵拿走,无论其拿走的目的是自己吃还是送敬老院,其行为都与“执法”无关,而是一种赤裸裸的“偷”或“抢”——这与小偷的行为没有任何区别。
城管执法局的局长称自己对执法人员拿走商店元宵的事情是知情的,这或者可以从一个侧面印证那位工作人员所说的“抢是领导临时决定的”,也就是说,抢元宵很可能是在领导的授意下进行的。但这位局长却将抢元宵的行为归因为“执法人员在执法时走样”,这就不仅是一种托辞,更是在将性质恶劣的偷盗行为弱化为“执法走样”,是逃避责任、逃避惩罚之辞。
实际上,城管工作中之所以存在诸多违法之处,就与其将一些涉嫌违法犯罪的侵权行为、抢夺行为、殴打行为、偷盗行为等等归于“执法走样”有关——如果靠偷、抢或者打人等来执法,岂不是对“执法”的污蔑?如果一切依法处理,执法就是执法,违法就是违法,该处罚的就处罚,该公安机关介入的就由公安机关介入,城管与商贩之间的矛盾,恐怕就不会如此严重,城管的自身形象,也就不会这么差了。
[作者:张楠之]
[编辑:王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