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高院释疑吴英案二审死刑
来源: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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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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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2-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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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新网】(综合媒体报道)2月7日,浙江省高院二审审判长沈晓鸣,就该省东阳本色集团董事长吴英因集资诈骗二审被判死刑一案,正式对媒体作出回应。
据中国新闻网报道,沈晓鸣表示,一审法院判处吴英死刑,符合中国的法律和死刑政策,所以二审维持了原判。
沈晓鸣还表示,吴英在看守所内检举了多名官员,但实际上是吴英向公务人员行贿。吴英的做法属于坦白交代行贿行为,并不构成立功。
与此同时,沈晓鸣还否认了吴英被判处死刑与银监会、地方行政干预有关,也否认东阳市曾有十几名政府干部联名写信要求判处吴英死刑的传言。
对为何二审判处吴英死刑,沈晓鸣解释称,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吴英非法集资7.7亿余元,实际骗取3.8亿余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符合中国的法律和死刑政策。
沈晓鸣解释说,吴英的行为属于集资诈骗而非民间借贷。具体原因有二:一是吴英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向社会公众虚假宣传的方法非法集资,二是吴英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沈晓鸣称,目前认定的吴英案直接受害人虽只有11人,但仅林卫平等四名受害人的集资对象就有120多人。这些人的下线更涉及浙江东阳、义乌、奉化、丽水、杭州等地的普通群众。因此,二审认定吴英属于向社会公众集资,于法有据。■
(财新记者 林韵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