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晓亭代表呼吁加强乡镇环保机构建设 低频噪声应纳入污染防治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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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2-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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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杨傲多
“环境保护涉及的领域比较广,但在某些重要领域仍然存在空白。”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党组书记、厅长姜晓亭代表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法律所设定的环保部门统一监管体制,在实践中表现出职能交叉,多头管理、执法中各自为阵、互相掣肘的情况。
为此,姜晓亭建议:加快立法进程,填补法律空白;加强农村环境监管体系建设;修订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提高环境违法处罚额度
我国现有环境保护立法体系建设基本完善。“但在土壤环境保护、核安全、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生物安全、遗传资源保护,以及与人民群众生活环境密切相关的电磁辐射、重金属、持久性有机物污染等方面,还没有制定法律或行政法规。”姜晓亭认为。
姜晓亭介绍,现行环境立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行政处罚普遍较轻,民事赔偿范围过窄,刑事制裁乏力。如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所规定的罚款额度,比有的企业一天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费还少,致使有的企业宁可交罚款而不愿治理。就是人们经常说的“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
姜晓亭建议,环境立法应加快三个转变,即从数量型立法向质量型立法转变、从构建体系向完善制度转变、从部门主导立法向立法机关主导立法转变。目前,亟需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提高违法行为处罚额度,增强法律震慑力。
探索建立乡镇环保机构
当前,农村环境污染问题日趋严重,点面源污染共存,生活与工业污染叠加,加之各种重污染企业向农村转移,农村发生环境风险事故的概率加大。
现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只规定了县级以上政府和部门的环保职能,未把乡镇政府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明确其环保职能,导致乡镇环保机构建设、人员配备及经费投入无法可依,影响到农村环境监管体系的建设。
姜晓亭建议,加快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依法明确乡镇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能职责。合理分配各级政府的环保职权,对上级政府管理成本过高,且乡镇政府能够承担的一些环境管理事项,下放乡镇政府管理,同时完善关于乡镇环保机构执法主体资格的法律规范,增加关于保障乡镇政府环境保护工作经费的相关内容。
姜晓亭介绍,以四川省为例,据初步调查,全省所辖4408个乡镇中只有435个乡镇设有环保机构,不到所有乡镇的10%,而且这些机构大多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以抓经济工作为主,真正从事环保的人员很少。全省143个县(不含市、区)将近一半环保局人员不足8人,乡镇环保机构基本处于空白。
记者了解到,为加强农村环境监管工作,包括四川在内,浙江、江苏、山东、湖北、湖南和重庆等地已开始探索建立乡镇环保机构,并取得了积极成效。
“农村环境监管手段越到基层越落后,传统的眼看、手摸、鼻闻的经验式监管多,缺乏必要的交通工具和监测设备”,姜晓亭建议,各级财政把农村环境监管体系建设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实行专项支付。同时,省、市两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在监测、监察能力建设上,给予县(市、区)、乡(镇)两级更多的倾斜支持,不断提升基层环保人员监管水平。
噪声防治要涵盖所有“排污主体”
环境噪声污染是城市环境四大公害之一,群众投诉举报越来越多。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很多规定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为此,姜晓亭提出几点建议:
首先,由于现行法律对噪声污染排放的主体覆盖不全,导致对有些噪声排污主体的违法行为无法监管。因此,建议将条款中的“产生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统一改为“噪声污染排放者”。
第二,噪声污染。防治法没有对一些新型的社会噪声污染,比如:低频噪声、燃放烟花爆竹噪声、红白喜事噪声、宠物噪声、汽车维修保养行业等做规定。而这类噪声在生活中较常见、群众反映强烈、投诉举报较多,建议在修改时加以完善。
第三,噪声污染防治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都是采用给予警告、可以罚款、并处罚款等规定,通篇没有关于具体罚款数额的规定,执法中难以操作。建议在修法中加以明确。
本报北京3月13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