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陈案未决 前工行员工遭贷款方检举“索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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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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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2-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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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新网】(记者 邓海)帮助企业从自己任职的银行贷款,获贷企业未能按承诺将放贷中介费划入其私有公司,前工行广西分行员工余贵华以其私人公司之名,跟广西民族宫建设有限公司(下称广西民族宫)等打了近十年官司。就在此案即将再审时,拥有国资背景的被告却于2012年3月初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检举,指余贵华身为国有银行职员,向获贷者索要的中介费实为索贿,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令这件曾惊动较高检和较高法的民事案件,再生变数。
1996年6月,广西民族宫建设有限公司注册成立,负责投资经营广西民族宫项目,股东为广西自治区民委和广西银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庆祝自治区成立40周年的献礼工程,项目要求1996年8月18日开工,1998年11月11日前竣工,但项目开工即面临资金不足问题。
根据法院多次判决认定事实,1997年,广西民族宫为了取得建设所需资金,其原法人周坤到香港找到余贵华,请求其帮忙融资2000万美元。而此时的余贵华身兼数职,既是工行广西分行营业部副经理,又是工行广西分行国际部副经理,还是工行广西分行在香港开办的银港公司的负责人,他同时还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了建生有限公司(下称建生公司)。
法院多次审理皆认为,周坤跟余贵华协商后,1997年11月13日,广西民族宫和建生公司签订协议,让建生公司负责融资2000万美元,相对应,民族宫建成后,建生公司将获得项目地下层5000平方米和第一层商场6000平方米房产。而为解决中国限制内资企业从境外直接融资问题,双方组建合资公司——广西建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广西建生)。
此后余贵华通过银港公司和工行广西分行南湖支行,获得了部分贷款。但在协议签订一年后,广西民族宫和广西建生反悔,建生公司遂中止为其融资,建成后的民族宫项目地下层5000平方米和第一层商场6000平方米房产,也未交付建生公司。
此后建生公司将广西民族宫和广西建生告上法庭。在南宁市中院一审时,建生公司胜诉;但在广西高院二审时败诉。随后建生公司提出申诉,2008年,较高检向较高院提出抗诉,较高检认为,一、二审判决未予保护建生公司的融资利益,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有错误,判决结果显失公平。
2008年5月,较高院提审此案,要求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2009年12月,较高院作出裁定,撤销广西高院和南宁中院判决,将此案发回南宁中院重审。重审后建生公司胜诉。广西建生等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1年7月4日,广西高院受理此案,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根据本案讼争房产当时析产过户时管理部门核准的评估价值,此案涉及的两项房产合计约人民币5875万元,而在2007年6月经广西国资委核准的评估价值则高达1.3亿元。
根据工行广西分行干部档案传递单存根,直到1998年11月30日,余贵华仍为工行广西分行干部。此案民族宫方代理人、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农春雨表示,余贵华利用其身份的特殊性,从中进行所谓的斡旋居间融资行为,实际上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余贵华当时还属国家工作人员,借居间的名义通过其私人控制的公司取了高额报酬,其行为涉嫌受贿罪,所有涉及居间融资及分房的协议也应均认定为无效,因此提出上诉。并向区政府检举。
广西高院原常务副院长唐安邦在此案2000-2003年终审期间,曾经分管此案。他通过电话向财新记者表示,当初在审理此案时,法院确实是主要在看几家公司的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等问题,未曾注意到余贵华的身份问题。
截止记者发稿,广西区政府尚未对检举做出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