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投资者维权是我的夙愿
来源:证券日报
作者:
日期:2012-03-14
点击次数:206
——专访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远忠
■ 本报见习记者 李 文
近年来随着投资者维权意识的觉醒,投资者权益保护也开始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而投资者维权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在进行维权的过程中又存在哪些困难和阻碍?《证券日报》记者带着这些问题采访了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远忠博士。
券商周刊:目前专门立足于金融领域投资者保护的律所并不多,为什么选择将律所的工作重点定位在这个领域?
张远忠:很早就开始关注金融领域不公平现象。早在1994年开始关注证券市场,1996年读博士就准备将证券民事责任作为博士论文。当时对照美国证券法的发展历史,受到很多启发。
1933年之前的美国证券市场欺诈之风盛行。内幕交易、虚假称述等等不法行为充斥在市场间,导致了1929年证券市场大崩溃。罗斯福提出“统一联邦立法,打击欺诈市场”。从证券发行市场开始,由审批制改为注册制,让上市公司或者承销商充分披露信息,让投资人自己决定买不买。那时较盛传的一句话是“阳光是较好的防腐剂”。
只针对一级市场是不够的,还要针对二级市场打击内幕交易。1934年美国又颁布一部关于调整证券交易市场的法律,赋予投资者民事赔偿请求权。把投资者的力量调动起来,监管市场。
而如今研报欺诈问题就跟当时的美国研报问题一样,工作之后尤其是从事律师行业以来,就继续关注证券市场不公平现象并且进行打击,这是工作需要,也是自己的夙愿,这么做也算是实现了自己的人生理想。
券商周刊:目前收到投资者对于哪些方面的维权委托较多?
张远忠:这两年来投资者维权的案件特别多,比如对研报的投诉、炒股软件、代客理财、上市公司利益输送等等,案件的类型非常多,也说明了投资者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大部分都是新类型案件,需要花大量时间研究。比如,如果只是单纯的虚假称述,根据现行的司法解释规定,还比较好处理。如果是研报的虚假陈述问题,还可能涉及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等。
券商周刊:您在办案的过程中,较大的阻碍或是较困难的地方表现在哪里?
张远忠:有的司法部门“不给力”是办案过程中较大的阻碍。我举几个例子来说明。比如王建中操纵市场案件。其实较高法院在2007年就表明,这种案件可以比较虚假陈述进行立案,那就说明根据现行的法律框架,这种案件是可以审理的。可是法官以“没有法律依据”为由进行了驳回。我也提出了一些建议,比如可以参照法律关于虚假陈述的规定,或者依据惯例,能不能参考美国的惯例等等。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根据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以及举证能力大小来分配举证责任。从国外立法以及我国关于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理念来看,都认为被告举证更方便更容易。但目前法院不把举证责任向被告方分配,而是将所有的举证责任都分配给原告,原告要证明自己是看了研报买的股票,还要证明自己的损失是由于这份研报造成的等等。法院以这种方式分配举证责任相当于“置人于死地”。而且,原告进行举证责任,被告应当进行反证,但荒唐的是,被告不进行反证,又将举证的重担压给原告。
再有就是黄光裕案件,法院收了诉状,开出了收费通知书,却迟迟不给立案通知书。理由是“案件敏感,还需要研究”。我觉得这个理由不能被接受。
证监会打击证券欺诈的力度很大,而且也很有决心。我呼吁司法支持证监会的工作。美国的证监会和联邦法院是密切配合的,而联邦法官也是“创造性”地使用法律,执行法律。这样一来,才能对那些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
券商周刊:有什么维权方面的建议要传达给广大投资者?
张远忠:投资者自己维权的难度很大,因为涉及的专业性比较强。建议发现问题后,及时向监管层积极投诉,找专业律师咨询。勇敢的站出来与损害自己利益的一方作斗争是很重要的,这既是一种权利,也是对社会的义务。
我较近接到很多投诉炒股软件的案件,他们利用招收会员的形式进行诈骗。比如说,向你推销一款炒股软件,4000块提供一些服务,帮助你买到黑马股,后来肯定是亏损了,当你向他们表示不满意时,这些公司的人会建议你加入贵宾服务,价格也由4000升至3万元,慢慢的价格也依次上涨,投资者要警惕这种形式的欺诈行为。
另外,建议投资者和证券公司打交道的时候要保存相关的通讯记录,甚至是QQ聊天记录。尤其是炒股软件推销员给你推荐软件时,较好做个录音,因为软件本身不容易抓到把柄吗,但这个推销的过程往往是违规的。如果真的遭受损失需要走法律途径,这个录音是可以做证据之用的。
记者手记
在访谈过程中,笔者能感受到这位律师对于维权的执着,他把事业与理想结合在一起并孜孜不倦地为之奋斗;也能感受到他的无奈,维权之路漫长而崎岖,还要面临来自各方的压力与阻碍。不过,笔者相信作为一种顺应历史潮流的趋势,投资者维权也定会慢慢地形成一种社会力量,有更多的机构和个人参与进来共同维护。作为记者,也应担负起“社会观察员”的责任,与维权一路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