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50万判死刑”更显监管制度的失守

来源:红网 作者: 日期:2012-03-14 点击次数:152

全国人大代表、菏泽市委书记赵润田表示,当前贪污腐败多,群众意见较大,不从体制机制和法律层面找原因,是绝对不行的。赵润田认为:“如果贪污50万元就处以死刑,就没人敢贪污了。现在对贪污处罚较轻,这对一个人可能是人性关怀,但等于纵容更多人走这条路,违反了基本的人性。”(3月13日《新京报》)

赵润田代表的观点既反映了对贪腐的深恶痛绝,也寄希望于用严刑厉法遏制腐败,其出发点毋容置疑。然而,反腐败不同于防盗贼,针对的犯罪群体不同,可资预防和监督的客观条件也不同。如果把本可以用制度来主动监督的固定对象,当做对防不胜防的盗贼的被动防守,无疑忽略了干部队伍建设和健全权力监管体系的重要性。

普通刑事犯罪和权力犯罪,虽然都带有非法侵占的共性,但犯罪的手段和途径是完全不同的。对其制约的法律手段,也由简单变得复杂。而试想通过严刑厉法遏制腐败,是滞后和被动的。虽然加重犯罪后果,也会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但权力犯罪比普通刑事犯罪具有更大的侥幸心理。当权力具备很大的寻租空间时,权力在寻租过程中,不会具有普通犯罪分子对后果的明确掂量。而且,当失控的权力在宽泛的寻租空间中,非法获取的过程就像俯首可拾,怎么还会去计算其后果是杀头还是坐牢?

如果权力犯罪和普通刑事犯罪那样心虚,对于官员而言,丢官就够心惊肉跳的了。因此,想用犯罪后果来遏制权力犯罪,是不会有明显效果的。因为,许多落马贪官,根本在事先没有意识到这是在犯罪。即使这不乏自我开脱,但在一种权力失控,权力寻租、营私舞弊几成常态的官场环境下,权力优势带来的权钱或权色交易,就如普通盗贼在一家大门敞开的屋子里顺手牵羊一般。以此试想,如果人们都夜不闭户,就算把盗窃罪列为十恶不赦,能保证国家和私人财产的安全么?能遏制盗窃的犯罪行为么?

先不说在巨大的贪腐案都很少出现死刑判罚的司法实践下,“贪50万就判死刑”会不会成为可能,就严刑厉法的另一个弊端而言也不可忽视。50万对权力贪腐来说,可能只是“河边湿鞋”,假如“湿鞋”就掉脑袋,那么,在失去了更严重的后果的情况,贪官甚至会破罐破摔,越走越远。因为,失去严格监管的权力太容易“湿鞋”了。

这就引出了本文的立场观点:并非不赞成对贪腐行为的严刑厉法,而是觉得把反腐败的重点移到惩处的力度上,不但在减少死刑的立法趋势下难以实现,更像是制度监管上的失守。为何不细究一下官场腐败越演越烈的根源?为什么会存在“一些人觉得人家都收,我不收就吃亏了”的贪腐氛围?为什么没有“莫伸手,伸手就被抓”的监督环境?反贪不同于抓贼,反贪是针对一个经过培养筛选过的社会精英群体,应该不具备大社会所隐藏的“贼源”,与其对其彰显一种严刑厉法,不如在选拔任用时严格把关,再辅之以履职过程中的制度监管。选拔任用如果任人唯亲,甚至“萝卜招聘”,履职过程又权力失控,寻租空间广泛,那么,本来就不合格的人选加上缺乏严格的监督,后果就可想而知了。

所以,当前热议的“茅台酒”问题,“公务车”问题,都是零敲碎打的被动措施,看上去就像对一个管教不住的孩子的无奈之举。一个家庭生出一个什么样的孩子是没有定数的,家庭教育也是没有法律文本的。但把权力交给什么样的人,对权力应该如何监管,都是有程序和制度的。那么,为何还会有那么多贪腐的官员,还要无奈地用“贪50万判死刑”来吓唬他们?难道所谓的“当官不发财当什么官”和“三公消费不喝茅台喝什么”一样,成了一道反腐败的难题?

[编辑:王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