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规定临时工不得从事行政执法

来源:财新网 | 作者:财新网 | 日期:2012-02-03 点击次数:190

  【财新网】(综合媒体报道)2月2日,重庆市审议通过了《重庆市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据《重庆晨报》报道,《办法》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粗暴执法,辱骂殴打对方,或滥用职权、乱管滥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其行政执法资格将被注销,同时吊销执法证。被吊销执法证件的,不得重新申领执法证从事行政执法。

  《办法》规定,行政执法机构中在编在职、拟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资格培训考试合格、年度考核合格的,才能申请行政执法资格。

  同时,五种情形下不得申请确认行政执法资格:不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受记过以上处分未解除的;合同工、临时工以及借用人员;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因违法或者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根据《办法》,行政执法资格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前,行政执法人员需参加资格考试,重新申请确认资格。

  《办法》还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在从事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的执法证。如不出示,相对人没有配合义务。■

  (财新记者 林韵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