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慧星:离婚登记前可设一个月缓冲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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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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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2-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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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新网】(记者 贺信)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李银河曾经多次公开表示:闪婚闪离、高离婚率的出现,恰恰说明更多的人选择了因爱而婚。同样来自社科院的民法专家梁慧星则认为,闪婚离婚现象增多,是因为在强调自由指导思想下,现行《婚姻法》对离婚的规定过于轻率。
作为全国人大代表,梁慧星向在2012年人代会上提交议案,希望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 在“离婚”章节,梁慧星建议,夫妇提出离婚要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一个月后,改变主意的夫妻可以撤回申请,仍然认为“过不下去”的,由婚姻登记机关签发离婚证。
在现行制度下,协议离婚的夫妻只须共同前往民政部门提出,并当场领取离婚证。梁慧星认为,有时候夫妻离婚只是吵架之后各自下不了台阶,属于意气用事。如果能够提供1个月的缓冲期,予其反悔的机会,让他们重新考虑,“恐怕相当一部分会考虑和好”。
1949年后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公布施行于1950年,第二部《婚姻法》颁行于1981年。此外,司法机关还围绕婚姻法制定过3个司法解释,而较近发生在2011年的司法解释引发了巨大争议。例如,这一解释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它被通俗的解释为“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
梁慧星认为,这些现象说明现行《婚姻法》仍有需要完善之处。他在议案中提出,双方协议离婚时,婚姻登记机关还应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协议内容有利于保护妻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在现行《婚姻法》中,有关表述只有一句:“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缺乏细化的规定。
梁慧星另外认为, 现行《婚姻法》主要规定婚姻关系和亲生父母子女关系,而养父母与养子女这一拟制血亲关系,却另由《收养法》规定。这种立法体例,割裂了家庭关系的整体性,导致适用法律的不一致,容易造成思想混乱,使人误认为拟制血亲关系不属于家庭关系。
另外,现行《婚姻法》的体系不完整,缺乏亲属关系的通则性规定;缺乏亲子关系确认制度;对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过于简略,无法解决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的诸多实际问题。
因此,他提议制定《婚姻家庭法》,而不是将《婚姻法》与《收养法》简单合并,解决婚姻家庭法在民法体系中的定位问题,并厘清民事身份法性质的婚姻家庭法与民事财产法性质的物权法、合同法的关系,避免简单套用民事财产法的原理、原则。■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通则
第二章 亲属
第三章 结婚
第一节 结婚的条件和程序
第二节 婚姻的无效与撤销
第四章 夫妻关系
第一节 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 夫妻财产制
第五章 离婚
第一节 登记离婚
第二节 诉讼离婚
第三节 离婚后子女的监护,扶养和教育
第四节 离婚财产分割与救济
第六章 父母子女关系
第一节 父母与亲生子女
第二节 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
第三节 收养
第四节 父母子女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章 扶养
第一节 扶养与扶养关系
第二节 扶养的条件和方式
第三节 扶养关系的变更和终止
第八章 监护与照顾
第一节 对未成年人的监护
第二节 对成年人的照顾
第一章 通则
第一条【调整范围】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婚姻家庭法调整夫妻之间、亲子之间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二条【婚姻自由】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缔结婚姻和解除婚姻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第三条【一夫一妻】
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配偶。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同居。
第四条【男女平等】
男女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家庭成员在享有民事权利时,不应受到任何基于性别的差别对待。
第五条 【弱者利益保护】
妇女、儿童、老人的婚姻家庭权利受国家特别保护。在处理涉及儿童的家庭事务时,应当以儿童利益较大化为首要考虑。
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原则。
禁止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禁止借收养之名买卖儿童。
第六条 【善良风俗】
维护善良风俗,提倡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本法有规定的,适用本法;本法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婚姻习俗,但不得违背善良风俗。
第二章 亲属
第七条【定义】
亲属是自然人之间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发生的身份关系。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姻亲。
第八条 【配偶】
男女因结婚互称配偶。配偶关系因一方死亡、双方离婚、婚姻被依法撤销而终止。
第九条【血亲】
血亲是因自然的血缘联系或因法律拟制的扶养关系而产生的亲属关系。
自然血亲关系因出生而发生,因死亡而终止;拟制血亲关系因收养或者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扶养关系而发生,因一方死亡或者养、继父母子女关系依法解除而终止。
第十条【血亲的亲等】
亲等,是表示血亲间血缘联系远近的单位。亲等的计算方法:
(一)直系血亲的亲等,从己身上数或者下数,以其间的世数而定,一世代为一亲等。
(二)旁系血亲的亲等,从己身数至双方同源的直系血亲,再从同源的直系血亲数至计算亲等的对方,一世代为一亲等。
第十一条【姻亲】
姻亲是以血亲的婚姻为中介形成的亲属。姻亲包括:
(一)血亲的配偶。如儿媳、女婿;兄嫂、弟媳、姐妹夫等;
(二)配偶的血亲。如岳父母、公婆等。
姻亲关系因作为中介的婚姻当事人离婚或者婚姻被依法撤销而终止。婚姻当事人一方死亡后,姻亲关系是否终止,由双方商定。
姻亲的亲等,依己身与血亲的亲等,或者从配偶与其血亲的亲等。
第十二条 【近亲属】
下列亲属为近亲属:
(一)配偶;
(二)四亲等内的直系血亲;
(三)四亲等内的旁系血亲。
同居一家共同生活的直系姻亲,在扶养关系上视同近亲属。
第十三条 【亲属的法律效力】
亲属之间有关禁婚、扶养、监护等婚姻家庭法上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规定。
亲属在其它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依照其他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