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证券日报 作者: 日期:2012-03-13 点击次数:182

(2011年3月12日董事会第五届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差错是指所提供的年报信息因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不及时,导致公司年报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第二章 年报信息重大差错的认定与责任追究

第四条 年度报告编制与披露重大差错认定标准为:

(一)年报信息与公司实际情况有重大差异,影响公司投资者或年报信息使用者对公司情况做出正确判断,并导致投资者投诉的;

(二)被监管机构责令公司改正;

(三)监管部门认定的属于重大差错的情况。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 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内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报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第三章追究责任的形式

第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如年度报告编制与披露过程中出现重大差错,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刊登相关公告。

第十一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