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日报 作者: 日期:2012-03-13 点击次数:164

(2011年3月12日董事会第五届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 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和披露以及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

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报道、传送或以其他方式向外界泄露公司内幕信息。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以及因职务涉及的内部信息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第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对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公司内幕信息及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公司内幕信息是指内幕人员所知悉的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但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公司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或出售资产的决定;

(三)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以及公司的其他再融资计划;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以及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六)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七)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八)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九)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三)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十四)任一股东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或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七)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财务报告、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十八)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九)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二十)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认定为公司内幕信息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及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者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本次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参与本次重大事项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相关人员

(六)保荐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等有关人员;

(七)接收过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相关人员;

(八)前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及近亲属;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认定为公司内幕知情人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较高管理机构,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日常工作,包括: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存档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教育培训等。公司监事会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披露前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决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并建立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其中,属于公司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中国证监会宁夏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邮轮と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附件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附件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宁夏证监局。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基本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宁夏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四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宁夏证监局。

第五章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转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直系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较小范围内,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传播。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较小范围内。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产品出现交易异常情况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准确地向公司做出书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