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下转E2版)

来源:证券日报 作者: 日期:2012-03-13 点击次数:144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总股本为5,098万股,本次发行1,700万股流通股,若全额发行后总股本为6,798万股,全部为流通股。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杨永柱、温萍承诺:“本人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自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鞍重股份”)本次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鞍重股份的股份,也不由鞍重股份回购该股份”。

发行人股东杨琪、高永春、高庆书、杨永伟、王铁、张宝田、吴刚、梁晓东、王大明、张笑男、顾宪广、石运昌、封海霞、李秀艳、王琦玮、安殿伟、徐文彬已就其持有的发行人的全部股份锁定事项出具如下承诺:“本人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自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鞍重股份”)本次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鞍重股份的股份,也不由鞍重股份回购该股份”。

上述出具承诺人员中,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同时承诺“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鞍重股份”)股份总数的25%,不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质押,亦不通过托管等方式变相转移所持公司股份的控制权;本人从公司离职后一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申报离任一年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发行人股东中比基金、芜湖瑞业、上海金涣已就其持有的发行人的全部股份锁定事项出具如下承诺:“本企业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自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鞍重股份”)本次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有的鞍重股份的股份,也不由鞍重股份回购该股份”。

阮春娟、甘霖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也不会要求发行人收购其所持股份。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如下:1、股利分配原则: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2、利润的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3、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4、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5、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三、根据发行人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成功,同意公司以前年度未分配的滚存利润由首次公开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持股比例享有。

四、振动筛产品市场需求主要来自于煤炭、钢铁、冶金、筑路等行业。上述行业均存在一定的周期性,宏观经济周期性的波动将直接给这些行业带来影响,进而影响到对振动筛的需求。公司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完整的振动筛产品系列,可以满足上述各个行业的应用需要,但受制于自身产能有限同时出于市场拓展的需要,公司目前约60%销售收入来源于煤炭领域。煤炭行业的波动将对公司振动筛销量的产生更为直接的影响。煤炭是我国的基础能源,从长期来看,我国经济仍然处于快速增长阶段,煤炭的需求仍然呈增长趋势,但短期存在一定可能的波动性。

五、2009年末、2010年末和2011年末,公司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5,995.91万元、7,742.54万元和9,134.69万元,占总资产比例分别为29.06%、24.53%和24.03%,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2.56、3.01和3.04。公司应收账款随着公司营业收入的增长而增长,随着公司对应收账款回收管理的加强,应收账款周转率逐渐上升,表明公司货款回收能力在加强,但公司应收账款占总资产的比重仍然较高,存在应收账款的回收风险。

(除特别说明外,本摘要释义与招股书说明书一致。)

第二节本次发行概况

第三节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资料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及改制重组情况

(一)发行人设立方式

发行人是由鞍重有限整体变更设立。2007年7月3日,经鞍重有限股东会审议通过,一致同意以2007年6月30日为基准日经华普天健审计的净资产40,137,644.57元折合股本4,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余额137,644.57元计入资本公积金。同年7月5日,公司在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取得注册号为210300005004876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10年6月29日,经股东大会通过,实施增资扩股,注册资本由4,000万元增加到5,098万元。

(二)发起人及其投入的资产内容

鞍重股份变更设立时,各发起人投入公司的资产为鞍重有限经审计的截至2007年6月30日的净资产40,137,644.57元。发行人成立时以经审计的资产账面价值作为投入资产的计量价值,未对投入资产进行评估调账。

三、有关股本情况

(一)总股本、本次发行的股份、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

(二)截止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持股数量及比例

发行人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自然人股东情况:

1、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情况:

2、发行人前十名自然人股东情况:

(三)发行人的发起人、控股股东和主要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发行人的发起人、控股股东和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相互持股情况。公司股东中,杨永柱与杨永伟系兄弟关系,杨永柱与温萍系夫妻关系,杨永柱与杨琪系父女关系,温萍与杨琪系母女关系,杨永柱与顾宪广系连襟关系,杨永柱、温萍、杨琪、杨永伟和顾宪广分别持有公司40.02%、18.44%、9.42%、1.57%和0.39%的股份;除上述关联关系外,公司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发行人的业务情况

(一)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

发行人主要从事工矿用振动筛等机器设备的研究、设计、制造和销售,主要产品为煤炭、钢铁、矿山、筑路等行业应用的大型直线振动筛、圆振动筛、温热物料振动筛、多单元组合振动筛及其他选矿设备、拌合站、配件等。

(二)产品销售方式和渠道

公司的销售主要采用直接面对终端用户的直销方式。公司产品向国内客户销售时,由公司同用户直接签订购销合同,明确合同标的及技术条件、期限、交货及付款等,经评审后按照合同组织生产、发货、结算、回款,提供一切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公司获得订单的方式有竞标、议标、客户直接订货几种方式。

(三)所需主要原材料

公司生产所需原材料主要本公司采购的主要原材料包括:钢铁、铸锻件、筛板、电机、轴承等。

(五)行业竞争情况及公司在行业中所处地位

我国振动筛市场行业集中度较低,行业内依据是否具有独立研发能力,能否生产大型、特大型振动筛以及能否生产高效处理难筛物料的振动筛、制造工艺的先进程度等为标志,形成了层次分明的竞争格局。以前国内以煤炭行业为代表的大型、高端振动筛主要由国外品牌提供,包括德国申克公司、美卓矿机等产品占据了主要的高端市场。国内厂商仅能提供技术含量较低的中小型振动筛。从2000年开始,以鞍重股份为代表的国内大型振动筛生产厂商加大技术投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大型化、高端化的产品接近或达到海外品牌产品的水平。国内厂商生产的产品具有价格和服务优势,近年来市场份额逐渐提升。

公司是振动筛行业标准的主导者。标准工作是行业发展的基石,公司历来重视产品标准的起草、制定工作。公司是全国矿山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单位,承担了多项振动筛领域产品标准的起草、制定工作。目前,振动筛行业中唯一一项国家强制性标准“矿用筛分设备安全要求”即由公司起草、制定,振动筛产品的现行29项行业标准中有15项为公司起草、制定。标准的起草、制定不仅充分体现了公司在行业中的技术优势,同时也帮助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取得先发地位。

公司始终重视企业品牌建设及在客户中的口碑。2003年至2008年,公司连续三届获得“全国十佳选煤设备制造厂”荣誉称号;2008年至2010年公司获得“2009年度煤炭工业先进选煤设备制造厂”荣誉称号。根据煤炭加工利用协会网站,“2008年以来,其振动筛在煤炭企业中销量一直保持第一。”

根据《中国重机协会统计简报》,2009年-2011年11月,国内振动筛设备厂商产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