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在 KTV酒吧存酒过期不再作废
来源:东南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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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2-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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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林启星通讯员王小华)今后,在福州市鼓楼区内的娱乐场所消费,超过寄存期限的酒仍归顾客所有,但商家可以适当收取保管费。
昨日,福州市鼓楼区工商局召开辖区娱乐场所“存酒服务”行政指导会,决定及时对相关企业、行业进行规范,存酒服务霸王条款将被取缔。
根据鼓楼区工商局提供的数据,去年以来,该局共接到娱乐场所存酒服务“霸王条款”的投诉共计20多起。为此,该局近期(今年2月中旬开始)对辖区相关企业进行走访调查后,发现大部分KTV或酒吧等场所提供的酒水寄存凭证都含有“超过保管期限,寄存单据作废”、“逾期视为自动作废”等霸王条款。
“而商家在事先印好的”存酒单“上制定不平等的格式条款,是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鼓楼区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提供“存酒”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根据《合同法》第十九章保管合同的规定履行保管人义务。
上述负责人指出,购买后的酒水是消费者的私有财产,只是让商家代为保管,所有权仍归消费者。部分商家利用不平等的格式条款剥夺了消费者领取寄存酒水的权利,免除了经营者退还酒水的义务,显然只对商家有利,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针对酒水饮料等有质量保存期限的食品,可以与消费者根据保质期事先商定一个合理的寄存期限,到期通知消费者取回物品或提醒消费者及时消费;超期后可以适当收取寄存费;需要处理的,应事先征求消费者意见。”该负责人表示。
据了解,目前,鼓楼区工商局已通过发出行政指导建议书的方式通知辖区内的经营者,而经营者也陆续对寄存服务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记者昨日还从鼓楼区工商局了解到,今后如果辖区内的娱乐场所再出现此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不平等格式条款,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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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逾期可适当收费
在昨日召开的行政指导会上,有不少商家也坦言,对逾期寄存仍无人认领的酒水,一直代为保管,会增加企业成本。
对此,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的李海亮律师认为,商家在保存期将满的时候可以对费者进行提示,但是该物品消费者已经付费购买,物权属于消费者。超期后可以进行适当收取寄存费。
李海亮指出,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寄存单表明消费者同商家之间是代为保管的关系,若保管期满,保管人应将原物归还寄存人,寄存期满后,经营者只是不再履行保管责任,但不能擅自把酒水处理或占为己有。
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同时,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寄存物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