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刑诉法涉及到每个人的安全

来源:红网 作者: 日期:2012-03-13 点击次数:174

刑事诉讼法与赋予和规制刑事诉讼中的职权机关权力、追诉犯罪、保障公民权利密切相关,有“小宪法”之称,时隔十六年迎来了第二次大修。(3月12日四川新闻网)

令人欣喜的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将写入刑事诉讼法,虽然只有短短七个字,但其标志性的意义不显自彰。法律的作用是防止和惩处犯罪行为,但较终目的是保护国家和公民的利益。因此,完善刑诉法涉及到每个人的安全。

此次刑诉法修法,一共有近百条修改的地方,有数十处新增加的地方。西昌学院法学教授王明雯代表在“为此次刑事诉讼法大修的巨大进步欢欣鼓舞!”的同时,也谈到自己的遗憾,包括监视居住的一些规定应该更细化、监督者应该谁监督等等,“毕竟16年才修一次法,大家都希望能够尽量完美”。

王明雯代表用“尽量完美”来要求刑诉法,其意义就在“尊重和保障人权”上。随着社会文明的进程,人们对法律的认识越来越倾向于对自身利益的保护,法律已经脱离了“专政工具”的极端思维,完善了打击和保护的双重功能。这样就必须要求法律不能仅着眼于打击犯罪的角度上,似乎越严厉越好,而是要在实施过程中越细化越好。这样才能防止“误伤”引起的冤假错案,更能杜绝由于法律的漏洞造成的人为枉法。

人类社会在发展过程中,人们所处的社会地位,始终存在优势和劣势,始终存在矛盾和冲突。具体个人所处的现实境况,也存在一定的变数。由于个人所处的社会地位不同,也可能由于在某件具体事件上所处的立场不同,往往会对社会环境作出不同的要求。倘若设想自己永远不会犯法,或永远处在社会优势地位,那么,对于立法的要求就可能无限的严厉。但在生活实践中,是不是涉嫌犯罪,是要由法律来裁决的,这个过程就是刑事侦查和刑事诉讼。细化这个过程,让这个过程不存在“盲点”,才可较大限度的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保证。再倘若设想自己在社会政治和经济生活中,常处于“常在河边走”的区域,就可能希望法律作出若干的松动。其实,都忽略了法律的真正意义所在,较终都达不到保护自己的目的。

也许有人会从当前所处的社会地位决定自己的立场,提出更有利于制约对立面的要求。但作为必须具备公正性的法律,是不能有失偏颇的。因为,优势和劣势是相对的,不管任何人,要保证自己永远处在法律保护之下,唯一的希望就是法律的公正。那么,对刑诉法的细化、透明化,监督制度的更完善就显得十分重要。法律较终也是由自然人来实施的,这就要求实施过程中的“自由度”越小越好,可供监督的制度越细越好。而不能指望执法者对法律不够详尽之处用个人意志去填补。

因此,对法治社会的要求,不但要执法必严,而且要有法可依。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北京工业大学副校长侯义斌认为,“刑诉法则关系到大家的人生权,是每个公民较根本的利益保障,涉及到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指导下,我们有理由相信,16年才大修一次的刑诉法,一定会取得巨大进步。

[编辑:王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