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大修】人权入法有多美?

来源:财新网 | 作者:财新网 | 日期:2012-03-12 点击次数:132

  【财新网】(记者 叶逗逗 王和岩)《刑事诉讼法》修订,已近终点。不出意外,《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将在今年“两会”的较后一天,即3月14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

  这是现行刑诉法十七年来规模较大的一次修订。近年来,赵作海式的冤假错案、杨金德式的刑讯逼供、李庄式律师伪证罪等,不断刺激着人们的神经,对于“人权宪章”刑诉法的关注,早已超越法律界一隅。

  此次修法的争议贯穿草案方方面面(相关报道参见财新《新世纪》2011年第34期:博弈刑诉法),律师界、法学界甚至普通的公民都希望能够通过修改的机会,更多地限制公权力,以更好地保护个人的权利。但是,三次审议之后,“保障人权方面口号增加了不少、公权扩张方面的内容增加不少”,一位网友的总结,反应了人们对这次修法的感受。

  《刑事诉讼法》承载着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两种功能,这两种功能在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博弈中此消彼长。长期以来,中国的实践情况是,重打击犯罪而轻保障人权。

  在2011年8月《刑事诉讼法》修改第一次审议的时候,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就曾经对财新记者表示,保障人权一定要写到总则中去。全国人大代表迟夙生、章联生都曾经领衔呼吁,2004年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这一宪法精神应当体现在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中。

  一审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各界反响之热烈超乎想象。几乎每一条涉及公权力扩张的条款,都引起了激烈的争议,以至于2011年12月的第二次审议,相比之前要低调很多。

  由于涉及对基本法律的大幅修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需提交全国人大审议通过,2012年“两会”成为较后的博弈机会。

  3月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大会发言人李肇星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将写入刑事诉讼法总则的第二条。李肇星的提前透露有关修法的“利好消息”,可以视为对之前民间关注的积极回应。

  一条宣示性的条文能有多美?人们更为在乎的是刑事诉讼实践能否恪守这条原则。就在今年“两会”前夕,法学学者贺卫方、童之伟等再次呼吁关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们关注聂树斌案的纠错问题。

  但是,3月7日,列席全国人大会议的河北省高级法院院长高勇在接受《新京报》采访时表示,由于案件过久,有些排他性证据侦查起来较困难,目前公检法正在核查,尚不能得出结论是错案。

  对此这一回应,贺卫方教授随即在他的微博上表示,“无休止地拖延,聂的爹妈等不起啊!”这种情绪代表了社会的失望,而草案具体内容中有多少具有保障人权含金量的条款,更为关键。

  3月8日,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之后的草案在大会上公开亮相。与会者也是在这之前不久,才得以窥见新草案的全貌。对于绝大多数对法律不甚专业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来说,仓促间难以考究这洋洋数百条的法律草案的真谛。

  当日下午的政协社科界别小组讨论中,全国政协委员、原四川高院副院长陈智伦就颇有微辞,““政协没有立法权,建言可以吧?这么重要的法律,很多委员都不知道草案,一些有责任感的委员不得不揭竿而起,联名写了意见提交全国人大。”

  全国政协委员、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侯欣一也抱怨,二审后的草案根本没有公布,很多委员之前还是按照一审草案准备讨论的,“我们学院的老师中午都给我打电话,让我在会上把他们的意见表达出来。我不是搞刑诉法的,但不说话实在说不过去。”侯欣一说。

  草案表决在即,这种低调、紧凑的立法程序,引发了担忧。

  3月7日,陈光中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死刑复核讯问被告人、一审案件特殊情况审限“审而不限”、证人出庭作证需要法院认可等三大问题上,程序设置凸显公权力的“强攻”势头,草案相比之前有退步。

  例如,一审稿规定,“较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但二审稿和三审稿则将“应当”改为“可以”。这意味着死刑复核中是否讯问被告人的权力在法官手中,属于自由裁量。陈光中说,如果该条款较终获得通过,法官无论讯问与否,都将是合法的——即便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相关证据需要当面质疑、被告和辩护人强烈要求法官讯问被告人,这与法律规则所追求的确定性效果是不符的。

  而关于刑事一审的审限,这次修法增加了关于特殊审限的规定:因案件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较高人民法院批准。陈光中说,如果这一条款较终通过,将意味着刑案一审可能没有明确审限,这违背了正当程序和法治精神,也违反这次修正案所增加的人权保障条款,“这个问题应该被提出来,让全国人大代表们关注。”

  同样的争议还在证人出庭问题上。草案二审稿修改了一审稿的表述,将“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由或有的条件之一,改为必须的条件,这意味着,只有取得法院的认可,证人才能出庭作证,“这就容易导致有的地方司法机关以多种理由,为其选择性传唤或者不传唤证人出庭作证背书。”陈光中说。

  实际上,这几处问题,早在草案二审时即已确定,但立法的刻意低调,导致业界、媒体都未对此提出充分关切。知情人士透露,有了解情况的法律界人士为此专门给陈光中打电话,希望提请关注。而较终提交表决的草案能否有所变化,尚难意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