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双规”曲线入法

来源:财新网 | 作者:财新网 | 日期:2012-03-12 点击次数:130

  【财新网】(记者 贺信)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即将付诸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相关争议仍在进行当中。参与法律修订工作的有关人士向财新记者指出:修订后的刑诉法第73条,暗含将纪委“双规”措施纳入法制轨道之意。

  截至记者发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表示,对修正案草案又做出八项变动。但这八项变动不涉及第73条。

  该条规定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及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指定居所执行。但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办案场所执行。

  对于指定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情况外,应当在执行监居后24小时内通知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33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就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而言,前述规定中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与纪委办案中的“双规”措施有极其相似之处。“双规”一词出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一般而言,对涉嫌贪腐官员的调查,往往是纪委调查之后,再移交检察机关办理。但实践当中,检察人员提前介入,与纪委联合办案的情况也越来越多。

  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嫌疑人突然失踪,且家属不知道去向的情况。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成员、人大代表梁惠星表示,前述相关内容是对纪委反腐工作的规范。

  曾参与立法讨论工作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敏远对此予以确认。他同时透露,此次刑诉法修订是在中央政法委主持下进行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具体操作协调。

  对于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前述规定将其辩护权指引至第33条。根据该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而根据修订的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接受委托之后,有权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

  第37条同时规定了例外情形: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而就纪委查办案件而言,涉嫌腐败官员是否利用会见机会串供,是其极其警惕的事项。知情人士透露,草案第37条关于律师会见需经侦查机关许可的例外规定,体现了纪委方面的意志。

  该人士介绍,该条款经过了长期、反复争论,较开始只有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犯罪两项例外,后来经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当中、中央纪委背景成员的强烈要求,将重大贿赂犯罪纳入其中。

  来自四川的全国人大代表王明雯认为,立法应该追求法律价值,而非考虑办案是否方便。有关部门着重考虑的,应当是如何提高侦查能力。

  据财新记者了解,早在五六年前,当时的中央纪委主要领导在视察南方某省时,就对该省纪委书记提出,可以探索如何将“双规”纳入法制轨道。

  多位法律界人士认为,这是中国法制建设中的重要议题,此次在刑诉法修改中已有体现,接下来可能会有相关司法解释和实施细则出台。

  王敏远则表示,关于第73条存在的问题,他本人也有诸多疑虑,但是立法工作难以满足理想的法制观念,某些时候规范一个行为亦需有所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