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析Ipad商标之争:唯冠天价索赔恐难实现

来源:财新网 | 作者:财新网 | 日期:2012-03-12 点击次数:112

  【财新网】(记者 任重远)就ipad商标权的归属和侵权问题,法律界仍有争议,但至少在一个问题上,明显的共识已经达成:对商标权的救济应遵循损害赔偿而非获利原则。

  3月10日下午,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举行的第三届IPR(知识产权)沙龙上,围绕着IPAD商标权的纠纷问题,十余位来自实务界和法学界的专家,展开了激烈讨论。

  苹果与唯冠之间的IPAD商标权争议,在法律层面上,可以分解为以下几个问题:

  在中国大陆,IPAD商标的权利人究竟是谁?

  如果该商标权属深圳唯冠所有,台湾唯冠和IP公司(该公司受苹果委托,负责购买该商标)之间已签署商标转让协议,苹果可否据此取得该商标权?

  若苹果不能在中国大陆取得IPAD的商标权,其对该商标的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若苹果构成商标侵权,又该如何赔偿?

  大部分与会专家认为,由于深圳唯冠已经完成对IPAD商标的成功注册,因此,应该认定其拥有商标权。

  中科院研究生院法律与知识产权系闫文军博士认为,虽然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对于连续停止三年使用的商标,可以撤销。但是,我国对于“使用”的解释非常宽松,甚至广告的发布都能视为一种使用。从这个意义上讲,要证明深圳唯冠的商标应被撤销,是非常困难的。

  人大法学院副教授姚欢庆,清华法学院副教授崔国斌都指出,根据我国较高法院对“表见代理”所做的严格解释,只有在相对人善意且没有过失的情况下,才能构成“表见代理”。台湾唯冠和IP公司之间的商标转让协议,在签订协议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都雇佣了专业律师。对于大陆IPAD商标的权利人应为深圳唯冠这一问题,却没有进行解决。这种情况下,很难认定为“没有过失”。

  “虽然协议也已提及,该协议适用于香港法律。但这一纠纷解决条款,是台湾唯冠和IP公司约定的,对深圳唯冠没有约束力。所以,还是要适用我国较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姚欢庆如是解释。

  而且,即便上述商标转让协议被认定为对深圳唯冠有约束力,苹果也无法藉此直接取得该商标权。因为协议只是确立了唯冠的一项合同义务,要求它去履行商标转让行为。在协议履行之前,商标权仍在唯冠手中。

  何况,深圳唯冠现已进入破产程序,包括IPAD商标权在内的所有资产都已处于司法查封冻结之下,协议的正常履行已不可能。该协议较多使苹果成为唯冠的债权人之一。若要较终取得该商标权,根据《破产法》规定,苹果仍需和其它债权人进行协商,通过拍卖等程序获得。

  然而,即便苹果无法取得上述商标权,其对IPAD商标的使用,是否构成侵权,也值得讨论。

  闫文军博士认为,虽然在法律条文的意义上,《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即构成商标侵权。但是,在具体审理过程中,除了商标本身的相似度,法院也会考虑其它因素。例如2009年,较高法院审理“红河”商标纠纷案时,就讨论了商标本身的显著性和知名度问题,这意味着,法院实际上也会考虑是否构成“混淆”的问题。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前副主任杨叶璇也指出,从商标局的具体实践来看,对于某些虽然相似、但确实不会造成混淆的商标,也曾有过共存的先例。这种情况下,两个商标互不构成侵权。

  与会专家们还认为,即使苹果较终被认定为商标侵权,赔偿的数额也不可能太高,唯冠的天价索赔主张难以实现。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前副主任董保霖等多位专家强调,作为一项知识产权的商标权,是一种私权利。对于私权利的侵权救济原则,是补偿损失,而非获得额外利益。

  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侵权的赔偿数额,应为被侵权人因侵权而造成的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这就意味着,因果关系是一项重要的考量要素。苹果IPAD的销售额虽然很高,但主要是由于其产品本身的价值,而非使用了该商标。而唯冠在这一事件中所受的损害其实有限——在苹果销售IPAD之前,唯冠IPAD早已停售多年——所以较终得到的赔偿应不会太高。

  但是,除了赔偿损失,商标权人仍可以要求禁止苹果在大陆范围内使用IPAD商标。若法院较终认定侵权成立,这将是其拥有的较大筹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