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或取得认股期权,这不仅能使银行分享创业企业成长的成果,也能提高本身的资本回报率;二是允许银行投资于VC/PE或者向VC/PE发放贷款,建立起密切的合作关系。
要实现这个目的,就需要修订《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中对于商业银行投资和贷款的限制性规定。与银行系资金涉足PE的任重道远相比,保险资金似乎相当轻松,杨超认为应对保险资金“降低门槛”。
他在提案中提出了四条建议,其中,有两条是直接和PE相关的,“支持投资能力强、有条件的保险企业以保险机构为主体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当放松保险机构直接股权投资范围;扩大保险机构间接投资股权基金的范围和类别,如夹层基金和FOFs等目前适合保险资金特点的产品”。
“一方面中国的PE市场缺乏机构LP,另一方面则是保险、银行系资金无法实质性入市。”上述外资PE投资人说,保险资金投资PE,“目前除了国寿认购弘毅二期人民币基金外,还找不到第二个案例”。但《保险资金股权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出台了超过一年半。
险资的无奈、急迫心态可想而知。截至2011年底我国保险业总资产已经高达6.01万亿元,但2011年保险行业的投资收益率是3.6%,这个数字只比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高出了0.1个百分点。反观早一步涉足PE投资的全国社保,“固定收益占到总资产投资的50%却无法带来超额收益、二级市场大幅下跌时,正是来自于直接投资和PE的回报贡献了全国社保投资收益率的近70%。”全国社保副理事长王忠民在全球PE北京论坛上说。
“民间资本:请开放渠道”
全国人大代表、复星集团董事长郭广昌的提案,则包含了民间资本的呐喊。在建议扩大保险资本、社保基金和企业年金等专项资金对PE的投入外,郭广昌的提案还建议,“促进符合规定的信托资金‘入股’股权投资基金”。
分析人士指出,这个呼吁与去年11月发改委出台的《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经【2011】2864号,以下简称《通知》)遥相呼应。《通知》对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募集方式、投资人数等都进行了约束。其中规定“投资者为集合资金信托、合伙企业等非法人机构的,应打通核查较终的自然人和法人机构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打通计算投资者总数,但投资者为股权投资母基金的除外”。
《通知》的初衷是为了保护那些技术较弱、追求短期收益但对非法资金等的风险防范意识又很薄弱的中小投资人、规范行业发展。
“过去两年,由于二级市场尤其是创业板推出后的造富运动,众多散户投资人纷纷捧场Pre-IPO基金,简直把VC/PE当做是短期高回报的投资渠道。”汉理资本钱学锋认为。但清科研究中心则指出,《通知》在屏蔽了一部分不合格的潜在富有家族及个人投资者外,“也冲击了那些借助私人银行、信托、第三方理财渠道募集自己的PE基金”,这句判断的另一面则是民间资本通向PE之路由此淤塞。
“如果能让民间资本顺利流向PE投资,恐怕也不会出现温州式的高利贷悲剧。”一位接受本报采访的国内PE投资人说:资本如水,宜疏不宜堵。何况倘若“供需”能够匹配的话,也不至于出现渠道向基金漫天要价的情况。上述PE投资人坦诚,其通过第三方机构募集资金的成本是国际标准的三四倍,但“自己去寻找潜在投资人的成本会更高”。
同时那些被挡在门外的富有家族及个人,是VC/PE基金较主要的投资人。在清科研究中心观测的16类LP中,富有家族及个人LP共有2272家,占到总数的46.1%,但其可投资金总量在所有LP类型中的占比却不足1%。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仍需要借力信托等第三方机构向VC/PE基金输血。
郭广昌还在提案中建议,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分类管理(类似证券公司A、B、C、D、E级五大类11等级)。通过分类管理,综合评价基金管理人的市场竞争力、管理水平、财务稳健和风险控制状况等,同时根据分类结果对不同类别基金管理人在行政许可、监管资源分配、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频率等方面实施区别对待的监管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