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把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当回事
来源:金融投资报
作者:
日期:2012-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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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中,较常见的就有不召开股东大会,不披露信息,恶劣的甚至是,以假破产侵占中小投资者资产。那么,背后的原因是什么?有何解决办法和建议?
原因:监管缺失 维权艰难
由于监管主体不明,这些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所作所为无人过问,放任自流,属于典型的监管“盲区”。
对于长期存在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种种现象,陈永忠认为,较根本的原因是监管缺失。这些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是在上世纪90年代由各级体改委批准设立的,它们的“出生”是合法的,而目前这样的公司300多家。
尽管“出生”合法,但却“有娘生,无娘教”。陈永忠说,后来机构改革时体改委撤消了,改由发改委管理,但发改委的工作职能几经改变后,现在不知道究竟由谁承担监管职责。“至于成立不久的金融办是否有此职责?我现在不清楚!”
陈永忠认为,由于监管主体不明,这些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所作所为无人过问,放任自流,属于典型的监管“盲区”。股东大会不召开,信息不披露,更不要说进行红利分配了。
陈永忠同时告诉记者,还应该注意到这样一种现象,部分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开始时运作还比较规范,每年按时召开了股东大会,有的还进行了红利分配,但后来发现与它一起改制成为股份制企业的公司却无动于衷,但也没人过问。于是,这些公司就这样被“传染”,从此把回报投资者不当回事。
“也有经营不善而无法给股东分红者。”陈永忠说,据他了解的情况来看,部分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到了破产的边缘,有的已经名存实亡了。当然,那种以假破产侵占中小投资者资产的行为就不仅仅是一个不规范的问题,而是违法行为了。
在陈永忠看来,让股权能够在一个合法的交易场所流动,也是投资者应有的合法权益,但现在没有这样一个合法交易的场所,只有进入的通道,没有退出的通道。
解救:新三板或是良药
郭树清对场外市场的设想比原来的“新三板”范围要宽泛得多,包括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外的企业,关键是要达到挂牌的条件和标准,而这些条件和标准是全国统一的。
在谈到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主体问题时,陈永忠认为,还是应该由证监会及其在各地的派出机构证监局来行使监管职能比较合适。因为这些公司既然已经通过定向募集方式向公众发行了股票,尽管没有在沪深交易所上市,但它同样应该由《公司法》、《证券法》来调节相关各方的关系,使公司规范运作,使投资者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退出通道建设问题,陈永忠说,这个问题有望获得解决。因为新任证监会主席郭树清对于场外市场的设想比原来的“新三板”范围要宽泛得多,既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也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的企业,关键是要达到挂牌的条件和标准。而这些条件和标准是全国统一的,这就是所称的“全国统一监管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
“考虑授予现在的产权交易所进行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交易的业务资格,将其建成OTC(即柜台交易)市场。”陈永忠建议。本报记者 杨成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