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公示的技术路径
来源: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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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2-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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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有着反腐利器之称、被视为打造透明政府重要手段的官员财产公示制度,今年亦无例外地成为两会一个讨论的话题。全国政协委员迟福林在接受采访时就公开表示,财产公开需要一个过程,但不是技术问题,立法更不是难点,而是决心问题。可谓点出了问题的本质。
对于财产公示制度,早在1988年,全国人大就曾
提出立法动议,1994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将《财产收入申报法》正式列入五年立法规划。代表委员更是多次就此提过相关议案和提案,例如,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律师协会副会长韩德云连续7年做的一件事就是提交“公务员财产申报法”议案。但迄今20多年过去,所有这些动议均不了了之。
立法者对财产公示制度害怕什么?过去的一个说法是,官员们普遍反对。但从近两年的有关调查来看,似乎可以排除这一因素。去年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的法治蓝皮书就指出,据调查,七成公职人员支持财产公开,其中,省部级和司局级公职人员比例较高,超过80%认为应当公开财产,即使科级以下的认可度较低,比例也达到了64.4%。而对财产公示来说,并非所有的公职人员都应公示——公示主要针对的是人民选出的官员,是负政治和决策作用的官员。这样看来,几乎所有被要求财产公示的官员反而都不反对公示,至少他们口头上是这样表示。
当然,为使该制度得以建立并推行,在具体的制度设计时,需要找到好的可行的切入点。所谓“好的可行的切入点”,一是要符合目前现状,二是初期涉及面不宜过宽,不该把所有的官员都纳入财产公示的范围。建立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根本目的,主要是着眼于防范未来的腐败,而不是对过去腐败的一个总清算。
从这一目的出发,有三条成本较少的财产公示的技术路径,可供选择:
一是给问题官员一定的过渡期。韩德云代表在给两会的议案中就曾建议,对官员定下三年的过渡期,三年内,申报对象主动上缴以前的全部违法违纪收入,审查机关可按条例一律免纪律处分,并视情况由上级行政监察部门建议司法机关减轻、免除相关刑事责任;反之,则加重处分。
二是从“裸官”开始推进官员财产公开。原因在于,“裸官”较有公开财产、让公众监督之必要;同时,“裸官”既然把配偶子女送往国外,也就要付出相应代价,否则,对那些非裸官员不公平,而且会起到一种坏的激励作用。当然,还由于这部分官员数量相对较少,遇到的阻力也会小些。
三是从新提拔的官员开始推进官员财产公开。相对而言,新提拔的官员更有动力接受财产公开。因为在他们的目标函数里,政治前景还是排在首位的,尤其当自己还年轻时;另外,在新提拔的官员中推行财产公开,也是为了彰显和普及一个理念:要想政治进步,就必须接受人民对其财产的监督。
这些年来,我国一些地方也在这方面进行艰苦探索,如前几年新疆阿勒泰地区对县(处)级领导干部财产的申报,以及去年安徽省庐江和青阳二县搞的副科级干部任前财产公示试点,都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同时,他们离真正的财产公示还有一段距离。
官员财产公示制愈拖下去,腐败对社会产生的危害也将愈大。这一问题到了需要解决的时候,从现在起,用5—10年的时间在党政干部中推行财产公示制度,是比较合适的。
(邓聿文中央党校《学习时报》副编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