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立法保护“好心人”

来源:三秦都市报 作者: 日期:2012-03-12 点击次数:150

新闻提示

近年来,“老人摔倒无人敢扶”、“路边受伤儿童无人敢救”等事件屡见报端,“好人难当”、“做好事当心成肇事”、“做好事前先拍照”等社会心态不断蔓延。全国人大代表周晓光和全国政协委员施杰、李立新不约而同地提到了“为好人做好事立法”的建议,呼吁应尽快制定“公民救助保护法”,确保好人有好报,由法律给“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撑腰”。

为好人立法必须提到日程

“这些事件,反映出社会上一些人的冷漠,也凸显了法律不完善导致的社会窘态,为好人立法必须提到日程。”周晓光认为,一方面,社会需要公民救助,另一方面,我们没有公民救助的激励与保护机制。无法切实保障救助者的利益,必将打击救助者的积极性。

在保护见义勇为者权益方面,周晓光建议,对见义勇为人员工伤认定、医疗保障、养老待遇等做出明确规定。在见义勇为被害人或其家属得不到及时充足的赔偿时,政府应先行垫付并取得对侵权人、受益人的追偿权;也可先行向其家属发放一定数额的社会抚恤性质的救济。

“主要是我国缺少一部好人保护法。”全国政协委员施杰建议:应尽快制定“公民救助保护法”,一是减去救助人责任,因救助导致他人损害的,可通过国家救助基金适当补偿;二是对恶意欺诈救助人的被救助人予以处罚。

全国政协委员李立新也呼吁:“加快公民救助行为保护立法,确保好人有好报,由法律给‘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撑腰’。”

本报特派北京记者张彦刚赵蕾

王振治:给社会善意的生长提供一缕阳光

本报讯 (记者赵静实习生周梦)“探索为好心人立法,希望通过法制手段,给社会善意的生长提供一缕温暖的阳光,是好事,要支持。”第三届全国道德模范王振治说,见义勇为是较能体现人类互助精神的善举,应予以鼓励。现在社会上有部分人道德缺失,为做好事的人心头撒了一把盐,但是并不能因此怀疑大家愿意做好事的善良本质。

认为,见义勇为、匡扶正义这种美德往往得不到应有的鼓励和保护,积极实施救助者致伤致残,甚至献出生命,而其遭受如此大的人身与经济损害却无处获得帮助的事件时有发生。一方面,社会需要公民救助,另一方面,我们没有公民救助的激励与保护机制。无法切实保障救助者的利益,必将打击救助者的积极性。

“好心人面临的困境,也是整个社会道德正在遭遇的困境。当道德已经无法有效地约束某种社会现象时,法律就有必要及时介入。”王振治表示,立法不宜制裁见危不救行为,“如果我们把立法的思维从惩罚转变为激励,我想这样才更加符合道德重建的内在规律,才能让助人为乐蔚然成风。”

宋战民:老人摔倒要扶孩子受伤要救

本报讯 (记者宜茜)荣获陕西省“见义勇为道德楷模”的宋战民,2010年9月不收分文,勇敢跳入灞河捞尸的事迹早已传遍大街小巷,成为西安市民家喻户晓的见义勇为人物。昨天,他在接受本报记者关于讨论为好人立法的采访时说,老人摔倒了一定要扶,孩子受伤了一定要救。不能因为怕被诬陷或者赔偿就逃避。

对代表、委员的建议表示赞成,应该给见义勇为者立法,加大好人好事的宣传力度,人人都应该从心里面帮老扶幼,帮助需要帮助的人。当前社会,许多人献爱心意识淡薄,应鼓励广大市民不要害怕献爱心。事实就是事实,一定会还给好人公道。

“目前国家还没有为好人立法,但是大家做好人好事不能一阵风过去,之后没人理睬这个事情了,救人救命每个人都应该做到毫不含糊。”宋战民说,立法可以保障救助者的安全、利益、名誉。国家或者专门部门机构应设立赔偿金,以此来鼓励见义勇为行为。“教育肯定没有立法力度大,立法后,有助于调动人们帮助别人的意识,善心善意救旁人。

陈绪水:做好人不能只做一次就了事

本报讯 (记者宜茜)“西安好人”陈绪水,来自陕西山阳县农村的打工仔,24年坚持义务清扫街道,被人称做“西安好人”;汶川、玉树地震发生后,他第一时间前往,为灾区小学募捐,利用自学的中医知识为灾区群众缓解病痛,被人尊为“陈医生”。

“做好人不能只做一次就了事。好人,要有好人的标准,不是谁说了都算,首先应该由政府主管部门来认定好人的事实,报送上一级政府批准,认定是好人、是榜样。”陈绪水说,不能去为了什么而专门去做好事,中国五千多年的文明,现在经济这么发达,道德和文明是用钱买不回来的。

“国家法律层面上及时给予支持,才能很大程度消除社会上‘好人难做’的道德困境。”陈绪水说,必须要建立健全立法制度,一方面保障见义勇为申请、认定及后期赔偿、补助等事宜,另一方面,让那些恶意欺诈好人的行为得到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