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察暗访”,不必等着被“明确赋予”
来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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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2-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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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9日下午,在全国政协会议分组讨论政协工作时,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国家环保总局原副局长王玉庆提出,希望在调研中看到真相,建议允许政协委员明察暗访,调研不要提前安排好。(3月10日《南方日报》)
“明察暗访”作为代表委员履职中获取信息真相的手段之一,如今被全国政协委员当作新建议提出。对此,我是感到有点“怪哉”的。当然,由此折射出的问题值得注意。
有的媒体发表评论指出,“确实有必要通过给予‘明察暗访’一种明确的制度地位,来激励和催生代表委员的履职热情,进而强化人大政协的参政议政。毕竟,包括人大政协在内的多渠道制度设计,都应不断完善和修正其细节规定,在是否‘允许明察暗访’之类的模糊限制处寻得突破,一切活动与规定,都应朝着有助于体察问题真相、访得民生疾苦的目标去努力。”(3月11日《南方都市报》)这样的评断,包含着良苦用心,也让人陡生苦涩和叹息。
其实,我国已出台的相关法规本来即蕴含着代表委员可“明察暗访”的合法权利。连媒体的普通记者都在大量使用着,为何非要等着制度的“细化”或所谓被“明确赋予”不可呢?
那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相关规定究竟有哪些呢?笔者不妨引述若干,并加分析。
《政协章程》第五条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密切联系各方面人士,反映他们及其所联系的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协助国家机关进行机构改革和体制改革,改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官僚主义,加强廉政建设。”《政协章程》第九条要求,“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组织委员视察、参观和调查,了解情况,就各项事业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通过建议案、提案和其他形式向国家机关和其他有关组织提出建议和批评”。至于政协委员如何履行职责,简单地说就是参政议政。如何理解参政议政呢?《政协章程》在“工作总则”部分规定:“参政议政是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调查研究的形式无疑是多样的,合法的明察暗访自然不会被排斥在外。这难道还成为问题吗?
在《代表法》第四条关于代表应当履行的义务中,既有“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还有“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显然,代表委员的法定职能虽有差异,但在“调研”一项上的确是一致的。
在我看来,既然洞察不少组织的视察调研活动是被安排好的,容易流于形式,无法达到应有的实效,就应当增强参政的独立性和主动性,不能满足于参加组织的视察这类调研活动。要不为种种庸俗、恶浊和淫威所役使,坚决破除和消解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弊端。
我以为,代表委员首先是国家公民,在如何调查研究上,好好学习和借鉴那些为探察问题、获取真相而绞尽脑汁、勇敢进击的媒体记者吧。
再问一句:只要合法,“明察暗访”,还需要谁来批准吗?
[作者:薛克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