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当事人起诉权避免“被精神病”上演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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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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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3月10日电(记者贾娜)“将非自愿住院混同于自愿住院,可能导致‘被精神病’情况的发生,应当赋予当事人就非自愿住院的合法性和解除非自愿住院提起诉讼的权利。”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法学部工作室主任刘白驹委员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建议,进一步完善精神卫生法(草案)中关于非自愿住院的规定。
刘白驹说,精神卫生法的核心精神一方面是尽可能保障所有确实需要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都得到住院治疗;另一方面是应当尽可能防止精神正常的人和不需要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被实施非自愿住院治疗。他说,非自愿住院不是单纯的医学问题,还包括精神障碍患者人身自由的限制或剥夺,必须根据法律进行。
刘白驹指出,现实中对精神障碍进行司法鉴定是医疗体制内的一种纠错机制,鉴定结论只有作为有关诉讼的证据,并由法院认定之后方具有法律效力。鉴定本身实质上不具有司法性质,公正性容易受到质疑。虽然可以解决一些问题,但对于公正、有效地保障非自愿住院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精神正常者被实施非自愿住院,是远远不够的。他同时谈到依照现行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当事人虽然可以在出院后追究医院和相关责任人的侵权责任,但损害已经造成,无法挽回。
刘白驹建议精神卫生法(草案)规定:“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对非自愿住院治疗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在精神障碍司法鉴定机构与法院之间做出分工:对非自愿住院医学标准的适用有异议的,即不认为自己有精神障碍或者不需要住院的,可以要求复诊、鉴定和重新鉴定;对非自愿住院确定程序的适用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