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考招录纠纷:行政诉讼该管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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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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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3月10日电(记者李铁柱) 2011年,各地公务员招录舞弊及招录纠纷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然而司法救济的缺位,导致众多受害考生的权利难以得到司法保护,考生维权多数只能寄希望于媒体。鉴于公务员招录考试的具体行政行为性质及其对考生权利的影响,全国人大代表、河北省邯郸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贾春梅建议修改行政诉讼法,将公务员招录纠纷明确纳入法院受案范围。
2011年11月9日,山西长治考生宋江明在2011年度长治市公考中获得笔试、面试第一的成绩却因体检“不合格”蹊跷被刷。该事被媒体曝光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后经多部门调查,查实在体检环节存在舞弊行为,宋江明较终被录用,相关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在宋江明之后,媒体又接连报道了多起公务员招录考试中的舞弊事件或招录纠纷,其中多次提到在考生对招录机关提起行政诉讼时,有的法院予以立案,有的法院却不予受理,理由是不属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
贾春梅代表认为,通过媒体曝光进行维权这种途径具有先天缺陷,并非每位舞弊事件的受害考生都会幸运地“复活”。媒体关注的选择性、舆论的不确定性,招录机关对舆论压力的承受程度等,都将影响事件的较终结果。
为此她建议,将“对面向社会公开考试招录公务员录用决定不服的”情形,纳入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法院受案范围。
“改变考生在被媒体关注或舞弊者被查处后才能幸运‘重生’的被动维权路径,畅通考生权利受到侵犯的法律救济途径,使每位公考招录纠纷中的考生的权利都平等得到救济,行政诉讼不能缺位。”贾春梅代表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