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让不法商家买“大单”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 日期:2012-03-11 点击次数:128

2012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年主题是“消费与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服务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安全权是消费者享有的首要的、较基本的权利,是消费者享有其他权利的前提。

要想达到“消费安全”,需要健全和完善必要的法制建设,因为许多不公平、不和谐问题本身就是政策、制度缺失或不健全所造成的,消费中的很多问题都可以通过政策修订和制度创新进行调节。

相对消费者来说,企业拥有绝对强势,由于信息不透明,消费者没有能力辨别商品好坏,安全与否,只能寄望于企业的良心和社会责任,因而经营者的社会公德和社会责任缺失,往往成为不负责任的根源。没有相应的法律,或法律缺失法律缺位,单纯依靠经营者的社会公德和社会责任是完全不够的。

每一个消费者都希望这个社会上有一个比较诚信、安全消费的环境,诚信也是一个市场规范发展的保障。由于市场机制的不完善,企业诚信和责任的缺失,无论是住房、医药、车辆、家电、家居、旅游金融、保险、公共服务等方面,危及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还时有发生。在文化消费领域,也存在一些暴力、色情等不健康问题。可又有多少公司和个人受到处理呢?谁又为之买单,为之负责呢?

法律的根本作用在于规范公民和法人的行为,使每个厂家不敢让质量有缺陷产品流进市场,明星也不敢再做虚假广告,商家也不敢再欺诈,否则,就应该让他们知道玩火者必自焚。法律之剑高悬,一旦触犯就可能血本无归、倾家荡产,那么在这种风险面前,试问还有多少人敢以身试法?只有法律的风险足以让他们知难而退,消费者权益才能真正得以保护,才能实现真正的消费安全。 (吉林省东丰县大阳中学 王恩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