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续租公房二审皆输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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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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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媳妇王某的丈夫婚后不到两年即撒手人寰,好在丈夫留下一套承租的公房,王某向某物业公司申请取代丈夫成为房屋承租人时,物业公司没有准许,还将王某的公公李某确定为房屋承租人。王某觉得自己备受欺负,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物业公司确定李某为房屋承租人的行为,并确定自己为承租人。
一审法院审理后没有支持王某的诉请,但明确王某对于房屋的居住权。王某提起上诉,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以案释法
没有承租资格但可获居住权
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规定,在该公房实际居住超过一年又有本市户口,可以认定为同住人,但王某没有本市常住户口,因此无法成为公房的承租人。
不过,法官担心李某成为承租人后,会妨碍王某对房屋的居住使用,不仅在判决书中明确了王某与承租人享有同等居住权,还积极和王某所在街道、派出所和司法所联系,确保王某居有其所。 (吕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