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保护妇女权益和睦家庭和谐社会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 日期:2012-03-11 点击次数:134

老胡说法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的妇女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逐步建立和日益完善,不过婚姻家庭方面的矛盾冲突频发多发,侵害妇女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仍有发生。

家庭矛盾、婚姻冲突往往是社会矛盾冲突的缩影,直接影响着社会和谐与安定。因此,基层组织和有关部门应当从构建和谐、维护稳定的角度,积极介入家庭婚姻纠纷,化解家庭婚姻矛盾,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当前,在我国居高不下的离婚案件中,财产争议愈发突出,尤其是房产的归属更成为相关各方争夺的对象。有鉴于此,较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就多次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一个应当遵循重要原则是,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本着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至于在劳动和工作过程中的妇女权益保护问题,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今年的“三八”妇女节虽然已经过去,但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不应被忽视。希望全社会一如既往的重视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使家庭更加和睦,社会更加和谐。 (胡勇)

丈夫酗酒家中常撒野

班某和汪某于1988年按当地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一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育有子女,但至今未登记领取结婚证。汪某称,丈夫班某长期酗酒,酗酒后常对其及其他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还焚烧家人衣物。近年来,当地公安部门曾出警两次对家里的纠纷予以处理,但班某恶习难改,汪某诉至法院,请求予以离婚。

安徽省舒城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是1988年结婚,属于1994年2月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诉讼时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应按事实婚姻处理。班某作为一家之主对家庭缺乏责任,对家人漠不关心,其过错明显。

由于汪某认为双方积怨较深,不肯谅解,致使调解和好已无可能,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孩子由汪某抚养。

(李红丽)

舅舅卖屋女友不腾房

张女士与舅舅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书。然而,当张女士打算入住时却惹了一肚子气,因为住在房屋内的舅舅女友朱女士不肯搬走。为此,张女士把朱女士告上法院要求其腾房。庭审中,朱女士表示自己没有其他的居住房屋,因此只能在此居住。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张女士已经取得了房屋所有权,但其购房时就应当知道朱女士居住在涉案房屋内。现在,朱女士及非婚生孩子没有其他居所,尚不具备腾房条件。据此,为保护妇女儿童利益,法院对要求腾房的请求不予支持,待以后朱女士具备腾房条件时,原告可另行起诉。

张女士不服,选择上诉,她认为,法院应保护自己的房屋所有权,被告的妇女儿童利益应向本案第三人李某主张,而不是通过非法占有房屋的方式来保护。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驳回张女士上诉,维持原判。

(静河 杨福戬)

淫秽短信骚扰女同事

王某与柳女士同在某公司上班,后来王某向柳女士发送淫秽短信。柳女士警告王某后,对方又先后给柳女士发送类似的短信,且内容都是针对柳女士编写。无奈之下,柳女士报案,王某向民警承认了此事。不久,柳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王停止性骚扰,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对此,王某辩称,自己的行为不过是开玩笑过分了些,不构成侵权。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违背柳女士主观意愿,发送淫秽手机短信,引起了柳女士的心理反感,构成性骚扰,判令王某向柳女士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孟明权)

孕妇被撞痛失亲骨肉

王某驾驶摩托车行驶时与相对方向骑自行车的陈某相撞,造成陈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当时陈某已有两个月的身孕,受伤后即被送往医院,因伴有少量下身流血及腹痛,被医院诊断为先兆流产。住院后不久,医院对陈某实施了人流手术。出院后,陈某将王某和保险公司告上法院索赔损失。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的病历上载明“外伤后2小时,伴有少量阴道流血及腹痛,被诊断为先兆流产”,故可以认定陈某是由于这起交通事故而导致流产,其伤情虽未构成残疾,但给其在精神上的巨大痛苦显而易见。结合案情,法院将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酌定为4000元,同时认定陈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合理损失为5000元。

据了解,此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受害人已悉数获赔。 (蔡蕾 黄娜娜)

妻有身孕仍要闹离婚

22岁的古丽(化名)于2000年自愿嫁给了相恋两年的男友阿不都(化名)。次年,两人的女儿呱呱落地。为了补贴家用,阿不都于2003年底外出经商。经商期间,阿不都结识了另一女青年卡布努(化名),两人相恋后不久,阿不都就产生了离婚的想法。

在随后的两年中,阿不都对妻子古丽态度冷淡,且时不时故意找茬对古丽进行责骂,较终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庭审中,古丽不同意离婚,并向法庭出示了其已怀孕4个月的医院检查证明。阿瓦提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古丽正处在怀孕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规定,法院一审驳回了阿不都的离婚诉求,要求其继续履行丈夫的职责。

(华容 王雪梅 程群策)

丈夫状告妻子不生娃

因为没有按协议约定为自己生子,丈夫王玉明把妻子杨丽娟告上法庭,要求妻子为其怀胎生子,否则就赔偿他78500元精神损失费。王玉明称,杨丽娟曾保证为他生子,然而两年过去了杨丽娟并没有履行其承诺,已经侵害了他的生育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生育权是公民的一种基本人权,属于人身自由权的范畴,只有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权利,才能实现生育权。同时,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据此,法院驳回了王玉明的诉求,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张定有 曾庆朝 程远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