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拒出庭作证有望先训诫再强制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孙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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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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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孙乾)全国人大将对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一定的修改补充,在强制证人出庭作证条款中,有望新增“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将先训诫”的内容。昨天上午,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郎胜到北京代表团听取代表意见时透露了这一信息。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为解决“证人出庭难”问题,增加专门条款,规定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对于情节严重的,可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对此,北京团代表展开热烈讨论,方新代表就表示,证人作证虽是公民应履行的义务,但不出庭是否就应该被拘留值得商榷。
郎胜表示,对于重大复杂案件,特别是一些有争议的案件,在有些情况下,证人应该有义务出庭作证,这也是今后发展的趋势。有关部门在讨论研究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时,曾有意见认为,根据国外经验,证人出庭作证是义务,如不出庭作证,就应入罪。不过,反复研究斟酌后,较终在草案中规定,对于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司法机关可强制执行,对于情节特别恶劣的,可给予一定处罚,比如拘留,而不是入罪。
对于代表们的建议,郎胜称,全国人大有关部门可能还会对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涉及证人出庭作证的内容有所修改补充,比如涉及法庭决定证人必须出庭的时候,如果不来,将先训诫,教育证人要出庭。“如果训诫不成,才会强制带到法庭,如果情节恶劣,将给予必要的处罚,而不是一上来就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