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荫茂代表建议 设立专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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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2-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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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李吉斌
近年来,我国金融产品层出不穷,发展迅速,但由于统一监管缺失、规则混乱等原因,大量的金融服务纠纷层出不穷。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林荫茂建议,国家应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据林荫茂介绍,近年来,我国金融领域的各类投诉数量呈逐年上升态势,且新型金融消费纠纷案件也不断出现。居投诉前几位的案件类型主要有:储户存款被冒领,开立存款户必须同时办折办卡,发售理财产品忽视风险提示等等。
“虽然保监会已经设立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证监会的投资者保护局已获得批准,但我国金融消费保护的法律制度仍是盲点。”林荫茂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时,我国城乡居民的金融活动和金融消费行为并不活跃,相应的侵权行为和金融纠纷也不突出,因此该法未将“金融消费”行为纳入保护范围。
“金融业和金融消费行为的高度专业性、虚拟性和抽象性,消费者往往处于相对弱势。而在各地的实践中,因为缺少法律指引规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模式也不尽相同,纠纷解决机制和维权途径大多不能提供切实有效的专业保护。”林荫茂说。
尤其是跨业的金融消费纠纷很难由某一个部门解决,“一行三会”的消费者保护机构对新型的金融消费纠纷监管边界不清,机构的协调与合作也存在空白,导致消费者投诉成本增加。
林荫茂认为,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来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时机已经成熟。这部法律首先要明确金融消费者的内涵。目前,我国广泛使用金融消费者这一名词,但现行金融法律法规中并没有“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概念。另外,金融消费者应当享有与金融市场特点相适应的权利,如知情权、隐私权、受教育权、求偿权等。
“建立金融产品信息披露制度、设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金融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等也应在法律中明确。”林荫茂较后说。
本报北京3月9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