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其宏代表提出 设立未成年人民刑案件综合审判庭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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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2-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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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陈丽平
“建议设立综合审判庭审理未成年人民事案件。”曾长期从事未成年刑事案件审判的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其宏代表,在今年两会期间关注的还是与未成年人有关的问题。
李其宏说,当前,社会关注的焦点是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以致于整个少年司法制度压倒性地向未成年犯罪的惩罚与预防倾斜,对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缺少应有的重视,“重刑轻民”现象突出。这种现象直接影响了立法和司法活动。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了未成年人享有广泛的民事权益,但这些法律制度多是一些缺乏可操作性的原则性规定。一些地方法院根据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审判实践探索出的具体做法,标准不一,尤其是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很难形成统一的操作规范。
“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的少年法庭,大多数只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基本上是放在普通民事审判庭进行审理,以致于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案件审判专业性不高,在人员配备、经费保障上都明显不够。”李其宏指出,事实上,许多未成年人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根源往往是其民事权益得不到保障。因此,人民法院应当设立专门的综合审判庭,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也审理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少年法庭应当充分发挥未成年人民事审判职能,较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使其在应有的物质保障和亲情呵护下健康成长。
“这不仅能威慑违法行为人,减少侵犯未成年人民事权益的案件发生,而且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途径。”李其宏强调。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民事权益遭到侵犯后,补偿其损失并恢复其生存和发展的条件是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首要目标。”李其宏说,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是这一目标较基本、较直接的实现方式,也是较有效、人民群众较依赖的途径。当前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审判中,存在对民事案件重视不够、工作做得不细等问题,不能较大限度地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使未成年人维权在程序和实体上存在很多困难。
在程序上,未体现优先保护未成年人和便于其参与诉讼。主要表现在:立案上难以体现优先;审理上未考虑未成年人的特点而采用特殊的审判方式,按照普通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和方式进行,尤其在举证上,未考虑未成年人取证、质证能力差于成年人的特点,法院很少以职权主动调取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证据;执行上不积极主动,力度不大,不能及时实现判决确定的实体权利。
在实体上,未能体现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审判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实体上不能充分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多按成年人标准对待未成年人;审判职能不能充分向社会、社区和学校延伸,法院与其他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机构未形成联动机制。
“当前,较高人民法院已在17个中级法院开展了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试点,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审判取得了非常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李其宏说,试点法院建立了附条件未成年当事人出庭制度、社会观护员制度、诉讼教育引导制度、心理干预机制、判后回访制度、设立亲和庭审模式、为未成年人案件执行设立特殊账户、立审执三优先制度等等。这些制度的探索实践,使未成年人得到更快捷、更全面、更到位的保护,避免涉诉未成年人失学、失教。此外,在案件宣判后,少年审判庭还会依据规定进行判后回访,对有困难的未成年人进行必要的帮扶。这在客观上大大降低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可能性。如果这些工作都由普通民事审判庭来做,面对大量的普通民事案件,民事法官们根本无暇开展细致入微的诉讼教育引导工作,更难以开展费时费力的判后回访帮扶工作。
李其宏说,开展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试点,实行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的专门审理,能够集中力量,以更专业的职业水准和司法理念,审理好未成年人民事案件,避免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审判的成人化,更加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更加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本报北京3月9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