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制度 与律师法衔接充分保障辩护权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 日期:2012-03-10 点击次数:150

“如果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较基本、较核心的权利——辩护权难以得到落实,那么,保障人权也就无从谈起。”全国人大代表、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希燕说,此次修正案草案明确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完善了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律师阅卷的规定,“这些修改使刑诉法与律师法实现衔接,为律师进一步在刑事诉讼中发挥作用提供了更为有利的法律保障和法律依据,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也就是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得到公平、公正的审理,从而保障和尊重其人权。”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说,辩护权在刑事诉讼法中先后经历了三个阶段。1979年刑诉法规定了在审判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1996年修正后延伸至审查起诉阶段,此次修改将辩护权提前至侦查阶段,是质的飞跃。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红宇认为,律师法注意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而现行刑事诉讼法与之脱节,并没有配套的规定。这一次,修正案草案与律师法相衔接,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明确了律师的辩护权、会见权、阅卷权等,深受律师欢迎。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主任高明芹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这条“新规”十分赞同:“这个规定真正推动了律师辩护会见问题的解决,相信实践中只要各有关部门能够严格贯彻落实这一规定,会见难的问题有望真正得到解决。”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主任杨伟程说,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中有一条很重要的规定,就是律师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权益受到侵犯,有关机关违反法律的规定阻挠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律师有权申诉和控告。“这样的修改能进一步保障律师顺利地履行职责,降低了律师的执业风险。从而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高级法院院长应勇说,草案规定检察机关起诉时移送全部案卷,方便了律师在法院查阅全部案卷,不必再跑检察院查阅,节省时间,方便其行使辩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