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制度 进一步遏制和防止刑讯逼供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 日期:2012-03-10 点击次数:162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检察院检察长徐安认为,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中“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的规定,有助于核实证据、查明案情、正确判决。草案同时对被告人近亲属规定了到庭作证的除外条款,不强制被告人的近亲属在法庭上指证,与传统的大义灭亲相比有较大变化,凸显了草案对人权的保障,可以有效减少对证人和被告人的心理压力和精神伤害,有利于家庭关系的维系。草案在原有“严禁刑讯逼供”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明确了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庭审调查程序等,将从制度上防止刑讯逼供等非法收集证据行为,为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提供保障。草案也对司法机关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必须重证据、重事实、重调查研究。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更注重办案过程的文明、规范,“坚持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让每一个环节都严格规范、无可挑剔,经得起评判。”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郭广昌说,“草案规定不能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证其罪体现了司法人性化,不强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作证符合我国儒家‘亲亲相隐’的文化传统。”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杨浦区委副书记、区长金兴明认为,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录像,有利于加强监督。草案规定,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草案对一些技术进步带来的变化及时进行了补充规定,值得肯定。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认为,草案的一大亮点是,规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不出庭作证。此外,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率低,仅有书面证词,可靠性无法有效核实,给审判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问题。草案规定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或出庭后拒绝作证,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上述修改既维护了家庭关系,又针对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规范。

汤维建特别谈到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他说,过去司法实践中存在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的事情,这次修改把规则细化,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对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有利于从制度上进一步遏制和防止刑讯逼供及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提供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