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分配改革需要政府“还利于民”

来源:红网 作者: 日期:2012-03-10 点击次数:174

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新闻中心3月6日举行记者会,财政部部长谢旭人等就“当前的财政政策和财政工作”回答中外记者提问。对于有记者提出“财政收入高速增长是不是与民争利”,谢旭人予以否认,他表示,财政收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因此财政收入与居民收入并非简单的此消彼长的关系。

2009年全国财政收入68477亿元,同比增长11.7%;2010年全国财政收入83080亿元,同比增长21.3%;2011年全国财政收入10.37万亿元,同比增长24.8%。财政收入高速增长,或许意味着政府有更多财力保障民生,但同时必然引发人们的担忧:国民收入的“蛋糕”就那么大,政府多分一点,民众就会少分一点——2011年我国GDP增长9.2%,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8.4%和11.4%,计算可知,高达24.8%的财政收入增速是GDP增速的约2.7倍,是城镇居民收入增速的近3倍,是农民收入增速的两倍多。

温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实际上,这两个“提高”早在2008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就已提出,并在随后几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屡次提及。很显然,要“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就需要让居民收入增速高于GDP增速,而不仅仅是与GDP保持同步增长。我国十二五规划提出要“藏富于民”、从“国强”向“民富”转身,乃至要扩大内需、促进经济转型,实现这些目标都需要大幅提高民众收入水平。

对照这些中央政策,人们有理由对财政收入增速连年远高于居民收入增速表示质疑。谢旭人部长说财政收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所以不存在“与民争利”问题——确实,“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是公共财政的本质要义,但是,应该如此未必实际如此,理论上如此未必实践上如此,就像不能用法律上禁止贪污腐败来否认现实中存在贪污腐败。

现实中一些官员大肆贪污“取之于民”的财政资金姑且不论,财政资金被铺张浪费、“不揣腰包的腐败”又有多少?全国政协副主席李金华说只要政府作风稍微改进一下,每年就可节省几千亿元,作为审计署原审计长,想必他不是信口开河——随手就可举出很多例子:比如,深圳市龙岗区司法局局长借考察之名率团到上海、苏州杭州公费旅游,全程入住五星级酒店,5天行程只有半天用于公务活动;再比如,贵阳市某区政府办公室的负责人承认,该区政府办一年的接待需要100箱以上的茅台,每箱12瓶,一年消耗1200瓶以上。

如果“取之于民”的财政收入是全部“用之于民”的(正常的行政开支也是“用之于民),那么政府收入多一点、财政收入增长快一点,想必人们并无怨言。所以,财政收入高增长的合理性需要用实践来证明,需要用政府厉行节约、官员廉洁奉公来证明,需要用财政支出公正、透明、高效来证明,需要用民众享受更多公共产品、服务、福利来证明——而不能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这样的套话、大话来证明。

收入分配改革提了好多年,但雷声大雨点小。说到收入分配改革,人们往往想到的是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其实,缩小政府与民众之间的收入差距也是此项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甚至是重头戏和关键——2011年财政收入增长24.8%,而城镇居民和农民收入分别增长8.4%和11.4%,这就是政府与民众之间的收入差距,这个差距不能继续扩大而是亟待缩小,换言之,收入分配改革需要政府“还利于民”。

[作者:晏扬]

[编辑:王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