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煤矿承包给私人采掘 矿工井下作业受伤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
日期:2012-03-09
点击次数:170
中新网新余3月9日电 (管东长 潘冰心)江西分宜县金水煤矿将井下采掘作业工程承包给私人老板,未料私人老板雇用的矿工在井下作业时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被石头砸伤,金水煤矿拒绝对受伤矿工进行赔偿。3月9日,分宜县法院判决该煤矿承担责任,赔偿矿工医疗、住院等各项费用。
据了解,金水煤矿将井下采掘作业承包给私人老板林某,林某雇请卢某等十人下井作业。不久后意外发生,在井下作业的卢某为躲避巷道上方滚下来的石头而受伤。随后,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其为工伤。
卢某未得到相应赔偿,将金水煤矿告到法院,要求煤矿方赔偿他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78500元。金水煤矿辩称,卢某受雇于林某,煤矿与卢某之间无劳动合同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对原告卢平的受伤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有关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金水煤矿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个体老板林某具有用工资格,而金水煤矿仍将其主要工程采掘施工作业发包给不具备用工资格的林某,因此发生工伤事故后,相应的工伤赔偿责任仍应由作为实际用人单位的金水煤矿承担。
较终法院按照工伤赔偿相关条例,判决被告金水煤矿赔偿原告卢平各项费用共计164491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