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点评刑诉法修改:体现儒家文化传统和人性化理念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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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2-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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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谚有云,“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法律是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结合,很多时候程序正义更优于实体正义。刑诉法作为规制刑事诉讼活动的程序性法律,向来有“小宪法”之称,与公民个人的人身、财产、民主权利等的保障与救济,息息相关。
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刑诉法,重树法制,为中国大地投下人权与法治的曙光。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一次修改刑诉法,解决了刑事诉讼活动与社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以刑诉法护航改革开放一路前行。2012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总则,并以立法目的的形式固定,标志人权精神的具体化与飞跃发展。
正因为刑诉法具有如此深刻的历史意义与重要价值,代表们在审议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时,都付出百分之百的细心与严谨,细究草案条款字里行间对人权与法治的规定与保障。
本次刑诉法修改的意义重大
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总则,赢得大多数代表的一致赞同。并非所有代表委员都是精通法律的专家,无法对条文修改做出技术性的评价,然而基于对民主、法治、人权的共识,许多代表对本次修法理念的巨大进步都表达了肯定。
围绕保障人权展开的修法,其积极意义体现在多方面。
“此次修改高度重视程序公正在司法公正中的作用,大量吸收了司法改革和司法实践的成功经验,修改后的刑诉法指导思想更加明确,内容更加丰富,程序更加严谨。”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旭代表说。
“修正案体现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统一,吸收借鉴与制度创新的统一,立足国情与回应关切的统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应勇代表说。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林荫茂代表说,“修正案认真审慎地回应了社会呼声,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创造了条件。”
多项修改:保障律师辩护权行使
草案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这意味着律师在审查起诉之日起,即有权查阅全部案卷,有利于辩护权充分有效行使。林荫茂代表认为,刑诉法修改可以有效解决律师会见难和阅卷难。
应勇代表说,草案规定检察机关起诉时移送全部案卷,方便了律师在法院查阅全部案件,不必再跑检察院查阅,节省时间、方便其行使辩护权。
另外,草案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辩护人涉嫌犯罪的 ,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应勇代表建议,在侦查机关办理后增加,“并由同级司法机关审查起诉和审判。”可以有效避免“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向本地司法机关施加影响,确保涉嫌犯罪的辩护人得到公正审判。
全程录像:加强对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
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录像,有利于加强监督。草案规定,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中共上海市杨浦区委副书记、区长金兴明代表认为,草案对一些技术进步带来的变化及时进行了补充规定,值得肯定。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院自动化研究所所长杜斌代表说,随着经济发展,录音录像设备成本降低,为较长时间保存监控记录创造了技术经济条件,为此建议通过相关规定,明确监控记录保存的时间。
另外,上海富申评估咨询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樊芸代表建议建议财政要支持检察院对看守所的独立监督,如设置独立监控设备等,防止类似“躲猫猫”事件的发生。他建议对公检法系统的取证工作也要加强监督,尤其在细节上加强制度设计,确保公正。
法律信仰:加强刑诉法修改的普法宣传
刑诉法修改不但体现了人权保护的普世价值,更体现了我国儒家文化传统和人性化理念。
“刑诉法规定不能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体现了司法人性化,不强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作证符合我国儒家‘亲亲相隐’的文化传统。”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郭广昌代表说。
林荫茂代表说,对符合逮捕条件、但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的,可以监视居住等规定,也体现了立法的人性化取向。
法律唯有被信仰,才能被施行,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鉴于了解刑诉法的人不多,要加强宣传,使社会公众能够了解此次修法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精神,了解到我国社会民主法治的进步。”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陈戌源代表说。
“刑诉法修改充分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尤其对青少年犯罪方面规定进行了适应性调整,适应当前形势下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的需要,建议要加大刑诉法宣传力度,扩大知晓度,便于刑诉法更好贯彻实施。”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第五事业部总经理叶倩代表说。
(正义网北京3月9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