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手记】技术侦查扩权
来源: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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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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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2-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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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新网】(记者 王和岩)3月8日公布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有关技术侦查条款即是较有争议的规定之一。
所谓技侦手段,俗称“秘密侦查”。正在接受全国人大代表审议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允许反腐部门使用技侦手段,公安、国安可以使用技侦手段,通过这些手段获得的资料可直接作为证据使用,无须转化。
但是,现行刑事诉讼法对此并没有规定。只是在《国家安全法》、《人民警察法》中,才有相关条款。具体是:侦查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刑诉法修正案这一显著修改,引起一些政协委员的担忧。一些委员认为,这不仅使侦查机关的秘密侦查进一步合法化,而且备受争议的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也可搞“秘密侦查”。
3月8日下午,在全国政协社科界别组的讨论中,政协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曹义孙说,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规定,技术侦查手段要严格批准,但是由谁来批准,没有明确。
他透露,跟一些部级领导讨论时,他们都感到很可怕。谁批准搞“秘密侦查”?对谁实行“秘密侦查”?都缺乏明确规定。有人反映说,“技术侦查,以前有规定,一般是党内不上,人民内部矛盾不上,现在给谁都可以上了。目前技术高度发达,太可怕了。”
此次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凡是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可不在24小时通知家属。这种例外条款,也引发政协委员的担忧。
“涉及国家安全定义的是什么?有没有时间限制?如果两类犯罪都没有依法通知家属,应该如何监督?都应该有明确的规定。”政协委员、四川省高级法院原副院长陈智伦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