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消费”顽劣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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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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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2-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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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新网】(特约作者 赵海均) 正在举行的全国“两会”上,“三公消费”再次成为热议话题。九三学社中央提案《关于遏制公款吃喝的建议》建议,将“三公浪费”纳入《刑法》调节范畴;“三公”经费等行政成本,纳入政绩考核范畴,决定官员仕途。
公车消费、公款吃喝、公费出国三样加在一起统称“三公消费”。两年前,就有学者估计,中国“三公消费”已经达到每年接近万亿元的惊人数额,这个数字大约占2010年总财政支出8.96万亿元的10.04%。
在中国“三公消费”的治理一直是个老大难问题,尽管政策措施出台了一箩筐,但总是收效甚微。单就一个公款吃喝,就提出过无数的限制措施,但较终是越限制,越泛滥。问题的根源在哪里,值得我们去深思。
首先,必须跳出目前囿于“同体监督”的治理思路,建立完善真正的约束制衡机制。有令不遵、有禁不止的根本原因,在于我们的政府还是一个不受限制的政府。所有的限制,只来自上级,而上级跟下级原本就是一个体系,用自己的矛刺不了自己的盾。没有切实制约的权力,必然是个无限扩权的权力,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要想遏制“三公消费”,给百姓一个交代,首先要做的是,让行政机构之外的机构来审议限制政府的开支。否则,限制“三公消费”,就像过去曾经做过的努力一样,迟早会付诸东流。就目前的体制而言,较起码的是要充分发挥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作用,把各个行政部门“三公消费”的预算、决算权切实落实到人大。
在国外,议会对不合格的“三公消费”预算否决,早已屡见不鲜。虽然我国《预算法》并未对人大及人大常委会的预算修正权进行明确规定,但宪法和《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人大享有预算草案修正权;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大会主席团、各专门委员会、代表联名都可以提出对预算草案的修正案。所谓预算报告修正权,就是对看不懂弄不清的预算报告,不予批准,换句话讲,就是“否决”或“枪毙”。惟有这样,才能有效控制财政和行政部门为自己牟利的偏好,让更多的公共财政资金用于公众福利。
其次,必须破除传统文化劣根性,加强制度的执行和落实。“三公消费”为什么禁而不止,究其原因,有制度不完善的原因,但亦在于中国传统文化的劣根性,在于制度的执行惩罚不力。
中国人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含糊文化和面子文化根深蒂固。不可言传”的含糊文化,缺乏量化思维与量化管理,遇事不较真儿,有意含糊以逃避责任。同时不懂顾及别人面子的人会被认为不会“做人”,“顾面子”文化已成为中国人的处世哲学。
这些传统人文观念的劣根性,使得制度的执行力大打折扣,“大事化小,小事化无”,“松动”,“走歪”,“变味”几乎成为执行常态。制度规定都是就事论事,头疼医头、脚痛医脚,未能从源头治理,不敢触动既得利益集团,没有从体制机制上得到真正改变。文件、规定越发越多,却成了写在纸上、挂在墙上的表面文章。
本质上看,对治理“三公消费”不见得需要多么高明的设计、手段,较需要的是敢于破除传统人文观念中的劣根性,触碰既得利益者的决心与魄力,敢于向既得利益群体“开刀”。对动用公款进行“三公消费”造成挥霍浪费的,必须要严惩,通过抓典型来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在这方面,发达国家的做法或可借鉴。
2009年7月,时任德国卫生部长乌拉·施密特在西班牙阿利坎特度假时,公务车失窃。她公车私用的行为就此曝光,进而断送了政治前途。1995年,意大利西西里岛墨西拿市市长朱塞佩·布赞卡与妻子外出旅行,私自使用公务车到达游船停泊的巴里市港口,2002年被判六个月监禁。法治之严明,执行之严格,令人惊叹,但在中国却如天方夜谭。
当然,“三公消费”的治理不可能一蹴而就,法律制衡机制的完善、传统人文观念的重塑、制度执行力的强化都需要一个痛苦而长期的过程,但百姓也不希望“三公消费”治理“年年岁岁花相似”,而期待“更上一层楼”的切实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