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山一汽车4S店被罚2000元
来源:东南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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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2-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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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林启星通讯员江雄庄奔马)订购了一辆轿车,并签订合同、支付了1万元定金,但事后又不想买车,想要回定金,却吃了“闭门羹”。近日,福州市民林先生遭遇了这么件烦心事。
原来,前阵子林先生向福州华夏汽车城一汽车4S店订购了一辆品牌轿车,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并支付了1万元定金。后来,林先生因个人原因不想买车,要求店方退还定金,店方以林先生违约在先为由不予退还。
仓山区工商局城门工商所执法人员介入调查后,认为林先生作为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然而,执法人员发现林先生签订的这份《汽车销售合同》第六条中明确约定了“……如甲方(卖方)未能约定时间交车时,乙方(买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由甲方无息退还所收定金”。据城门工商所相关负责人介绍,这家汽车4S店在合同中利用霸王条款,完全免除了自己的违约责任,违反了《合同法》相关规定。
昨日,仓山区工商局依法对该汽车4S店作出了2000元行政处罚。鉴于该份《汽车销售合同》存在霸王条款,执法人员建议该汽车4S店归还林先生购车定金,较终调解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