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瑾代表认为 社区矫正主体不够明确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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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2-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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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3月8日讯 记者刘百军 云南省司法厅副厅长、民革中央委员、民革云南省委副主委李瑾代表今天下午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时表示,草案仅仅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是不够的,现实中,参与社区矫正管理的机构较多,如基层司法所、工会组织、共青团、妇联等,上述规定容易产生多头管理。
“实践中,社区矫正对象还包括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刑诉法修改应当有所考虑。”李瑾认为,草案较好地解决了律师会见、阅卷这两方面的问题,然而,律师调查取证权方面的规定并没有明显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