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华盛江泉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来源:证券日报
作者:
日期:2012-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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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行 人:
主承销商:
二零一二年月
声明及提示
一、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已批准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发行人全体董事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声明
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报告真实、完整。
三、主承销商勤勉尽职声明
主承销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独立地对发行人进行了尽职调查,确认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投资提示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所做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债券风险作出实质性判断。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同自愿接受本募集说明书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
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投资者自行承担。
五、其他重大事项或风险提示
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体提供未在本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和对本募集说明书作任何说明。
投资者若对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六、本期债券基本要素
1、债券名称:2012年华盛江泉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简称“12江泉债”)。
2、发行总额:8亿元人民币。
3、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7年,附第5年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4、票面利率: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票面年利率为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确定,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其中基准利率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www.shibor.org)上公布的一年期Shibor(1Y)在发行首日前5 个工作日的算术平均值。基准利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基本利差在 2.27%~3.27%的区间内确定。在债券存续期内前5年固定不变;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末,发行人可选择上调票面利率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债券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5年票面年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
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息。
5、发行价格:债券面值100元,平价发行,以1,000元为一个认购单位,认购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6、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上调幅度为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其中一个基点为0.01%。
7、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第5个计息年度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8、发行方式及对象:本期债券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开发行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向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协议发行。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发行情况决定是否启用回拨机制,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发行部分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部分之间采取双向互拨。
9、担保方式:无担保。
10、信用评级:由鹏元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释 义
在本募集说明书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下列词汇具有以下含义:
发行人、江泉集团或公司:指华盛江泉集团有限公司。
元:指人民币元。
本期债券:指总额为8亿元的2012年华盛江泉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本期债券发行而制作的《2012年华盛江泉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摘要: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本期债券发行而制作的《2012年华盛江泉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国家发展改革委: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人民银行:指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债券托管机构: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主承销商:指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承销团:指主承销商为本期债券发行组织的,由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和分销商组成的承销组织。
《承销协议》:指主承销商与发行人签署的《2012年华盛江泉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承销协议》。
《承销团协议》:指主承销商与承销团其他成员签署的《2012年华盛江泉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承销团协议》。
余额包销:指承销团成员按照承销团协议所规定的承销义务销售本期债券,并承担相应的发行风险,即在规定的发行期限内将各自未售出的本期债券全部自行购入。
《债权代理协议》:指《2012年华盛江泉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之债权代理协议》。
《账户监管及合作协议》:指《2012年华盛江泉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之账户监管及合作协议》。
债权代理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监管银行: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工作日:指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通知》: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
《简化通知》: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一条 债券发行依据
本期债券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2012】514号文件批准公开发行。
第二条 本次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华盛江泉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工业街东段
法定代表人:王廷江
联系人:陈国栋
联系电话:0539-7100006
传真:0539-7100007
联系地址: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江泉路华盛江泉城酒店
邮政编码:276017
二、承销团
(一)主承销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徐勇力
联系人: 万珏龚武云
联系电话:010-66554072
传真:010-66555279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 号(新盛大厦)15楼
邮政编码:100033
(二)副主承销商:天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 号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杨凯
联系电话:027-87618873
传真:027-87618863
联系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 号高科大厦四楼
邮政编码:430074
(三)分销商
1、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宏源大厦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人:王慧晶
联系电话:010-88085136、010-88085140
传真:010-88085135
联系地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恒奥中心B座5层
邮政编码:100033
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人:黄静
联系电话:010-59136721
传真:010-59136647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号月坛大厦18层
邮政编码:510075
三、审计机构:山东天恒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临沂市新华一路65号
法定代表人:邱 伟
联系人:赵卫华
联系电话:0531-86399636
传真:0531-86399638
联系地址:济南市山大路201号创展中心709室
邮政编码:250014
四、信用评级机构:鹏元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08号阳光高尔夫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刘思源
联系人:付洁
联系电话:010-66216006
传真:010-66212002
联系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平安大厦1006室
邮政编码:100033
五、发行人律师: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成都市鼓楼南街117号世界贸易中心A座25、27楼
负责人:程守太
联系人: 刘斌
电话:028 - 86624348
传真:028 - 866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