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两种犯罪拘留不通知家属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王丽娜 作者: 日期:2012-03-09 点击次数:128

证据制度对于保证案件质量,正确定罪量刑具有关键作用。现行的刑诉法在证据制度上的部分缺失,导致现实中类似佘祥林、赵作海案的发生。为从制度上进一步遏制刑讯逼供的行为,刑诉法有必要在法律中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作出明确规定。

□亮点4

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草案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还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以及法庭审理过程中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程序。

>>解读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说,司法实践中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言词证据的情形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并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近十年以来,国内新闻媒体报道了诸如云南杜培武杀人案、湖北佘祥林杀妻案、河南赵作海杀人案等冤假错案。这些案件无不存在一个共同的特点,无不与刑讯逼供有关。

只有明确通过刑讯逼供等方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才能成为遏制刑讯逼供现象的杀手锏。按照草案规定,非法搜集的言词证据予以绝对排除。但是,对于非法实物证据排除之规定,由于表述很抽象,实践中有关部门可能会从严格意义上进行解释,从而使得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沦为“非法实物证据不排除规则”。

>>解读

陈光中说,从公众的需求层面来看,既希望我们的公安司法机关打击犯罪,又希望他们保证办案质量,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追究。从国家层面来看,立法者与司法者同样既要打击犯罪,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因此,加强对侦查讯问的监督制约就成为重点。本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将经过试点的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制度规定下来。

陈光中说,增加该条旨在保障侦查讯问的合法性和犯罪嫌疑人的人权,遏制刑讯逼供,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但是,需完善相关的制度,防止“打时不录、录时不打”情况的发生,使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录音录像制度较大程度地发挥作用。

>>解读

陈光中认为这样规定“看起来有点滑稽”。他说,我们通常讲“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就是说在法律上有这个义务,不如实回答会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实际上可能会对量刑有一定影响。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说,这个规定和犯罪嫌疑人应该如何回答没有矛盾。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是我们刑事诉讼法一贯坚持的精神。刑事诉讼法作为一部程序法,它要求犯罪嫌疑人如果你要回答问题的话,你就应当如实回答,如果你如实回答,就会得到从宽处理。这是从两个角度来规定的,并不矛盾。

□亮点7

逮捕24小时内通知家属

草案规定:现行刑诉法规定,拘留、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被逮捕人的家属。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通知家属未作规定。综合考虑惩治犯罪和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需要,有必要对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作出严格限制。

草案删去了逮捕后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明确规定,采取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或者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以内通知家属。同时,将拘留后因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情形,仅限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并规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解读一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说,先行规定“有碍侦查”情形的界限比较模糊。综合考虑惩治犯罪和保护人权的需要,有必要对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作出严格限制。他还说,他看到网上出现了一些说法,说对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秘密拘捕,这种说法不准确。因为在我们国家没有秘密拘捕,法律也没有这样的规定。

陈光中说,除了拘留以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和逮捕的,任何案件都必须24小时内通知家属,立法部门下这么大的决心很不容易,估计立法部门同相关部门据理力争过。但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往往发生在看守所外,为了有效遏制刑讯逼供,保障被拘留人人身安全,对被拘留人要在24小时内送看守所羁押,从法律上限制办案机关直接控制犯罪嫌疑人的时间。一旦妨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立即通知家属。

>>解读二

陈光中说,逮捕的原因和指定监视的居所或羁押处所,这个问题家属都很关心,但修正案删去通知原因和处所。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活动不通知家属“原因和羁押处所”可以理解,但特殊案件不能代替大量的普通案件。他说,除少数案件需经过侦查机关批准外,大多数案件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律师可以会见。如果羁押或指定监视居住的处所都不通知,律师不知道去哪里会见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无法得到切实保障。“原因”指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家属及时了解罪名,有利于聘请律师维护合法权益。

□亮点8

证人是否出庭法院裁量

草案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解读

陈光中说,目前,证人出庭率低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痼疾,必须加以解决。他说,草案一稿增加第187条,“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并且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可见,按照这条规定,证人在两种情况下必须出庭。令人遗憾的是,目前本条中的“或者”二字被删去。这意味着,即使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也得由法院决定证人是否出庭。法院在证人出庭这个问题上裁量权太大了。

本版采写 本报记者 王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