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获法律援助将提前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王丽娜 作者: 日期:2012-03-09 点击次数:128

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的重要制度。但在刑事辩护中,律师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这次刑诉法的修改,有望在一定程度上破解这个难题。草案重点完善了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和作用,并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

本版采写

本报记者 王丽娜

法律援助将会扩大适用范围

□亮点9

草案 扩大了法律援助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范围,将审判阶段提供法律援助修改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均提供法律援助。扩大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比如增加了“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及“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嫌疑人”等。

>>解读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说,这是为进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其他权利,修正案草案扩大了法律援助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范围,扩大了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称,将法律援助的条件在原有基础上扩大,同时把提供法律援助的诉讼阶段由现行的审判阶段提前至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这一方面是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的特点和可能判处的刑罚考虑,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与相关规定和立法精神相接轨。另外,扩大法律援助适用范围还可以改变辩护率过低的问题。

律师申请会见两日内需安排

□亮点10

草案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解读

王兆国说,关于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现行刑诉法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的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需经侦查机关批准。修订后的律师法规定,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

但对于极少数案件,从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实际情况考虑,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事先经侦查机关许可是必要的。

□亮点11

处侦查阶段嫌疑人可请律师

草案 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只能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规定,修改为“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期间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解读

陈光中说,现行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草案删除了这条规定,这意味着,公诉案件从侦查阶段开始犯罪嫌疑人就有权委托律师。另外,辩护人的责任发生变化,明确了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不承担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举证责任,同时强调了辩护人不仅要进行实体辩护,也要进行程序辩护。

全国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秘书长韩嘉毅律师说,律师的身份就是辩护人,现行规定把律师作用定位在法律咨询,这不是法律本来的面目。他曾到某地做过一个调研,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案件较难,当地律师参与到案件侦查、审查起诉、法院审判阶段的比例是1:3:6。

此外,还有些法学专家认为出于程序正义、保护被告人辩护权的考虑,应当将在诉讼当中不追究律师的伪证罪吸纳进草案。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说,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刑事诉讼当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则。任何人在诉讼过程中作伪证都需要进行追究。但是,针对律师们的担忧,这次修改专门对此做了特别的规定,目的是要保障律师能够很好地履行职责。如果律师出现了此种情形,那么同案的侦查机关不得对他进行侦查,以此来保障律师能够有一个比较好的执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