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保障人权拟入刑诉法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王丽娜 作者: 日期:2012-03-09 点击次数:108

昨天,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实施33年的刑事诉讼法迎来第二次大修。本报梳理出草案11大亮点,进行解读。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王丽娜

□亮点1

保障人权入法是较大亮点

草案刑诉法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解读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说,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考虑到刑事诉讼制度关系公民的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刑事诉讼法,既有利于更加充分地体现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

刑诉法专家陈光中教授说,“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刑诉法第二条是本次修改较大的一个亮点,值得肯定。

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迟夙生说,今后在实践中,如遇到一些可能意想不到的、前瞻性的问题,就可以拿出这条来解释。

陈光中认为,应把“尊重与保障人权”载入第一条“立法宗旨”中。解读目前的立法宗旨会发现,这是以惩罚犯罪为主线,忽略了刑诉法人权保障的重要功能,建议将此立法宗旨中的“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修改为“惩罚犯罪,保障人权”,表明刑诉法要保护一切人的权利,这才更符合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

□亮点2审慎刑事和解防“花钱买刑”

草案公诉案件适用和解程序的范围为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这一程序。

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解读

陈光中认为,公诉案件刑事和解是一大亮点。和解方式涉及到经济赔偿但不限于经济赔偿,对保障被害人权益非常有意义,这并不是简单的“花钱买刑”。首先,和解范围有严格限制。重罪案件不能适用和解程序;其次,和解后大部分会从宽处理,但碰到某种情况,司法机关考虑到如从宽处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不好,也可不从宽处理。

这是否意味着可以“花钱买刑”。陈光中认为,刑事和解适用范围很窄,须出于双方自愿。鼓励犯罪人道歉赔偿,可更好保障被害人权益,使其得到更多赔偿,利于减少社会矛盾。

□亮点3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

草案对未成年人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可附条件不起诉。

>>解读

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说,未成年人心理生理都正在发育中,其犯罪带有很大的或然性。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有利于未成年人更好地回归社会。

另外,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有利于未成年人更好地走向社会、回归社会。在实践中,未成年人常因犯罪丧失上学和就业的机会,一失足成千古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