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修改三审 限制权力依然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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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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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2-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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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新网】(记者 叶逗逗)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3月8日上午开始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全国人大副委员长王兆国做了修正草案的说明。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对这部草案做了两次审议,如没有特殊情况,将在此次大会上表决通过。
作为一部基本法律,《刑事诉讼法》涉及到人权保障,既承担着限制公权力的滥用,也承担者公民不被任意追究刑事责任的重任。从此次三审的内容来看,虽然增加了“人权保障”的字眼,但在呼声极高的保障律师权利、限制公权力方面的内容,进步仍然不够。
其中,官方着力强调的较大亮点在于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修正案草案将刑事诉讼法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尽管只是一个宣誓性的表述,但也是对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等法学界人士呼吁终的一丝回应。不过,对于律师的权利保障方面,草案内容和律师界、学界的呼声仍然有很大差距。
比如,《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的,要被追究法律责任。
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的调查取证和辩护,往往容易被看成是对公安、检察等侦查机关的“对抗”,由此导致刑辩律师遭遇公安和检察机关的“职业报复”,律师陷落于伪证罪的案例层出不穷。
近些年来,公安和检察机关利用刑诉法38条和刑法306条对律师进行职业报复的情况不断升温,律师职业环境恶化。李庄案和北海四律师伪证案即为典型。
很多律师和学者都呼吁修改此条款。而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比如清华大学教授周光权提出,应当要增加法官、检察官、公安人员伪证罪的规定,要和律师同等看待。
这次修法草案在第二次审议时增加了一个规定: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这意味着,对备受争议的“律师伪证罪”条款做了微调,增加了同案侦查机关回避的规定,有利于避免同一案件的侦查机关随意对辩护人立案侦查和采取强制措施。不过,这一进步,距离律师界和学界的呼声依旧比较远,
除此之外,法院的自由裁量权也有扩大。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原来第一次审议时的草案中规定,较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而从第二次审议稿开始,这个“应当”变成了“可以”。
在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上,决定权也完全交给了法院。第一次审议时,草案规定了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并且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的;或者是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的,应当出庭。而从第二次审议稿开始,删除了“或者”,将法院的态度作为必要条件之一。
而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救济,在技术侦查的批准和程序等问题上,一审后相关条款的不足,引起了官方的讨论,但是此次的第三次审议稿仍然对这些争议保持沉默。■